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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提升化解质量及化解率。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自我纠正”程序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动或根据办案机关的建议,启动“自我纠正”程序的范围、方式及后续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此次由省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该《办法》,对于府院联动优质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诉源治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减少当事人诉累,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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