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买卖双方签订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明确约定:业主应在过户当日交付房屋,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同时买卖双方在物业交割清单上签字,双方一致同意,买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2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到了签署物业交割单当日,业主并没有交付杂物房,情况确认项下也载明“杂物房钥匙未交付”于是买方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杂物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1、业主将该房屋杂物房交付买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2、业主支付买方违约金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很多人在交易房屋过程中并未提及杂物房归属,中介方应建议买卖双方直接在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中,对该杂物房是否随房屋转移,进行明确约定,好了,喜欢文章的记得给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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