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款不还,名下只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能强制执行吗?

2021-12-20 18:25:08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法院判决白纸黑字写明要归还欠款,欠债者却拒不履行。借款人无奈之下只好申请强制执行,但欠债者只有一套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可供执行,而欠债者妻子既不协商分割房产也不诉讼析产,致使借款人迟迟拿不回欠款,该怎么办?

莫慌!受访法官指出,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保护自身合法债权。

迟迟拿不回10万欠款 他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020年12月,广州人汤某与五华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向汤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汤某遂向南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南沙区法院执行干警发现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两辆车的档案,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同时查封了刘某名下位于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该房产为刘某与妻子曾某共同共有,需待确定刘某享有的房产份额再处置。

2021年6月,南沙法院向汤某等人发出查封财产通知书,并通知刘某、曾某限期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或者提起析产诉讼,但刘某夫妻二人逾期未履行。

因刘某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涉案房产又涉及共同共有人曾某的利益,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故汤某向五华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对刘某、曾某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由刘某占50%的份额。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案房产经南沙区法院在执行汤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法查封处理。汤某为刘某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现汤某依法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该房产系刘某、曾某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和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曾某经南沙区法院依法通知对涉案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后未作处理,且经五华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到庭可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产由刘某、曾某两个共同共有人各占50%的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何为债权人代位析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债权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了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

债权人代位析产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二是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四是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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