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印发

2021-12-21 16:56:34    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今日(12月21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精准认定,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广州市总工会近日印发《广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已加入广州市工会组织,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或具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持有效广州本地居住证的非广州市户籍在职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刚性支出、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建档工会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是指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12个月内出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获得各级、各类赔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赔付、职工济难(互助)基金救助、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因病、因残、因意外等造成的年度刚性支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40%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原因应以意外情形所产生的刚性支出为主,不包括子女上学、单亲、残疾、下岗失业、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

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40%,须先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医疗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未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救助的职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对象。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应首先申请相关政府救助,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未扣除刚性支出前)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困难职工家庭,须先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简称“低保”)和认定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简称“低收”),凭申请批复办理困难职工认定。未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和“低收”的职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对象。

《管理办法》要求对困难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其中,深度困难职工脱困后,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邓潇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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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州市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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