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多项规定涉及严格防范人为干扰监测数据问题,包括规范雾炮车和洒水车作业等行为,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及采样区域,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的视频监控系统等。
广东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采样器100米范围内不允许开展喷淋
征求意见稿所称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气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事权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氮( NO2)、 臭氧(O3)、 一氧化碳( CO)、 颗粒物( PM10、PM2.5)和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相对湿度),其他监测项目根据需要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控气站的运行保障,严格防范人为干扰。统筹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规范雾炮车和洒水车作业等行为,避免影响自动站的正常运行。对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主动加强宣传沟通,推动建立与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建筑施工喷淋、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等行为。省控气站采样器1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喷淋,因绿化、道路洒水降尘、防火要求确需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 5 米,避免有水滴进入空气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相关部门可能会影响空气站监测的施工行为,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避免影响自动站的正常运行,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
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的视频监控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的视频监控系统(至少能储存 1 个月影像资料),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
(一)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站站房,且接触监测设施或智能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二)采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空气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
(三)虽未喷淋到空气站站房和房顶,但省控气站采样器100米内单次喷淋超过10分钟,或者1天内存在3次以上喷淋的。
对存在政府或部门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或发生2次及以上人为干扰或篡改监测数据的, 省生态环境厅将进行通报。各有关市县政府要依纪依法对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监测站点位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
站点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省控气站点位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
点位调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点位所在建筑物为危房或确需拆迁,且地级以上市政府正式承诺新点位五年内不申请调整;(二)站点周边即将存在长期、重大工程,会对监测数据造成显著影响。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省、市、县三级同步共享监测数据。省控气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审核,审核全过程记录留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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