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广州海珠区一名买家因为身份证资料书写错误,致使网签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卖家便以逾期网签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为此闹上法院,都指责对方才是违约者,均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24万多元。
法院会支持买家还是卖家观点?记者今日从广州海珠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终判决卖家构成违约,判决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卖家赔偿5万元违约金。
买卖双方均控诉对方违约
2020年12月27日,李某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26万元的价格向邝某购买海珠区赤岗东路某房屋,双方在该合同签署后15日(即2021年1月11日)内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卖家邝某在买家李某取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邝某远在国外,故委托曾某代其办理卖房相关手续。
2021年1月8日,李某、邝某到房管局网签《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买家李某的身份资料书写错误,后经更正,双方再于同月28日网签上述合同。李某在依约支付定金、购房首期款后,于2021年3月30日取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但邝某此时却以李某逾期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邝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42950元。对此,邝某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42950元。
争议焦点:谁才是违约方?
究竟谁是违约方,购房合同应否解除呢?此外,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太高?这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关于谁是违约方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1月8日网签《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虽因李某个人信息录入错误,但已办理变更手续,故李某并未逾期签订网签合同,为此卖家邝某认为买家李某违约的依据不足。
依据合同约定,卖家邝某应在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邝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鉴于邝某系违约方,无权单方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为此应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违约金是否太高问题?法院认为,现暂无证据证明因邝某违约给李某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0000元。
为此,法院判决李某向邝某支付剩余房款2034000元,邝某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外,邝某向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契约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
经办法官指出,契约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保障交易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合同的任何一方应谨守诚信、善意之本色,在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之下履约。任何一方若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认定对方违约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杨美满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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