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日前举办了2021年广州市价监竞争执法“十佳案件”评选活动,“某公立医院价格违法案”等十宗案件入选“十佳案件”。案件涵盖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欺诈、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多种类型,涉及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教育医疗、交通出行、餐饮住宿等民生领域。
据介绍,2021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全面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全年累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311宗,责令退还多收价款2284万元,罚没金额2439万元;查处传销、违规直销、不正当竞争案件103宗,罚没金额3911万元。
附:2021年广州市价监竞争执法“十佳案件”
一、某公立医院价格违法案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医药服务价格重点治理专项工作时,发现某公立医院涉嫌违规收取“引导式教育训练”项目费用,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违规向患者收取“引导式教育训练”费用2060570.34元,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0570.34元、罚款2060570.34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传销案
2021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进行520促销活动,商品以原价与现价作对比的方式进行促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促销商品的原价销售记录;在公众号上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和化妆品具有“恢复胰岛功能”“通络舒畅,缓解酸痛”等功效;当事人的平台采用会员制经营模式,要购买产品满一定金额才能获得分红返利的会员资格,会员之间存在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消费金额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2021年10月29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事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没86506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2月至4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宣传“货源紧张、成本上涨、价格上涨”等信息,以加价提取紧缺现机或者增加调试成本费用交付正常机器等理由,推动口罩机销售价格在疫情高峰期的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过高过快上涨,平均销售单价从26万元/套至30万元/套上涨至60万元/套至80多万元/套不等,达到销售价格高峰,获取违法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300000元。
四、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9年,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收取入门费、发展会员、团队计酬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021年3月14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事传销违法行为予以9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的有奖销售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0年,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招牌,入店门口摆放“广州市青宫(番禺宫)春季寒假招生简章”等宣传画板、册子,使人误以为其与广州市青年文化宫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1年3月26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予以罚款59299.8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9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取“多级分销”的营销模式销售涉案产品,根据会员发展下线人数及推荐购买业绩,划分八个级别。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传销行为。
2021年1月18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没127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物业价格违法案
2020年,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为越秀区“华*中心”和天河区“华*大楼”两处物业提供转供电服务中多收电费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7月5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返还违法所得65.6万元,并罚没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11月5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房屋时,通过样板房和合同样本等形式对其项目的装修交付情况进行与报建内容不符的虚假商业宣传,欺骗顾客,从而获得交易机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4月9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广州某职业学院违法收取水电费案
2020年9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职业学院加价收取租户水电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共多收取用水租户水费共计16495.45元,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541534.96元。认定违法收取水电费违法所得共计558030.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1月12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收取水电费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没812302.44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穗市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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