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在起诉到法院索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不少当事人都是职业打假人身份,而真正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占比并不多。
近年来,“知假买假”行为出现形成产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记者今日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海珠法院陆续受理了不同职业打假人针对辖区内数十家中小型超市提起的515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购买者均以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依法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涉案标的达数十万元。
图为涉案部分证据
如何既能精准惩罚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又能对企图通过诉讼牟利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必要限制,在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的同时,抑制其不良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职业打假属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积极作用。但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谋取暴利的行为,因危害公序良俗而饱受诟病,使得司法裁判在支持或不支持之间长期左右摇摆。
庭审现场
为平衡职业打假行为的公益性与牟利性,海珠法院在食品职业打假案件的裁判中,实行新的裁判理念和规则。
1、首案赔付
对多名职业打假人在同一时期分别购买同一商家的同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均提出“退一赔十”诉讼请求的,对立案在先的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立案在后的其他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参照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举报仅奖励最先举报人的习惯做法,不予支持。
在发现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商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下架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而非反复购买,甚至聚众购买。
2、统一惩罚性赔偿标准
在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首案中,为避免司法裁判支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取决于职业打假人牟利意愿的强弱等乱象的出现,对职业打假人向同一商家提出的同种食品的惩罚性赔偿,不问数量,不问次数,不问总价,仅按食品单价的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其中,惩罚性赔偿的免除条件系商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全额退款请求,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3、假一全额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中,被证明有部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职业打假人主张退回全部食品的,按被召回食品对待,主张全额退款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4、诉讼费用由商家承担
有证据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是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导致此类食品进入市场流通,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商家承担。
5、违法线索移交
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职业打假人,不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也不适用于因食品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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