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镇保护规划公示,新建建筑最高不得超过30米

2022-02-12 21:03:03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有着800多年历史的番禺区沙湾镇是广州市唯一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近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保护规划(2019~2035年)》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征求意见公示。保护规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新建建筑最高不得超过30米。

沙湾镇保护范围图

三坊六巷、青砖瓦房 蕴含乡愁与记忆

沙湾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中部,北与番禺区中心区市桥仅一水之隔,西与佛山市顺德区隔河相望,南与榄核镇、灵山镇、东涌镇相连,东与石碁镇接壤。沙湾镇始建于南宋,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沙湾镇文化资源丰富,三坊六巷、青砖瓦房,是居民居息所在地,更蕴含着了悠远的乡愁与记忆。

本次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沙湾镇镇域范围,总面积为37.45平方公里。

保护规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核心保护范围包括中心片,三槐里片和沙坑片三个片区,总面积为42.4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北至经述路与青云大道交界处,南至桃源路与三桂路交界处,西至福北路,东至青云大道,面积约71. 36公顷。

环境协调区北至吉萝路-岐山北侧,西接滴水岩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东至岐山东侧-青云大道,南至大巷涌,面积约142. 78公顷。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内采取最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镇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包括建筑外立面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建筑高度不变

在高度控制方面,保护规划提出,已编制保护规划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按照文物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各级不可移动文物维持原有高度,并按照临时保护范围的要求,文物本体周边5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体量需与文物风貌协调,各个历史建筑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落实已编制的保护规划的要求。传统风貌建筑及线索、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等维持原有建筑高度。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建筑高度不变,新建或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对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鼓励采用坡屋顶。建设控制地带内维持现状建筑高度不变,新建或扩建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对其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以及古镇视廊、街景、对景等对建筑高度的要求。环境协调区内现状山体、水系、基本农田等非建设区域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及用地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区域新建或扩建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要求,以及青萝嶂山体景观、古镇视廊、街景、对景等对建筑高度的其他要求。

保护各个重要节点到文塔片区的视线廊道

街巷管控方面,控制包括安宁西街、安宁东街、罗山里大街、忠心里大街、三槐里大街、文溪里大街、青萝大街等历史镇区主要街巷的沿街建筑的高度。新建、扩建的临街建筑的立面檐口高度不能超过7米,二层可以采用退台,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与保护对象(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直接相邻、临近或省相对的临街建筑在整治改造时,建筑檐口需要遵守保护建筑的檐口高度。

视廊管控方面,保护文塔至青萝嶂、文屋山、土地岗等山体的眺望景观。视线控制范围内严禁建设对景观保护有负面影响的建筑或构筑物。新建、改建建筑和构筑物在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料等方面不得对景观视廊的风貌完整性造成破坏。对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造成破坏的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具备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规划要求,保护沙湾历史镇区各个重要节点到文塔片区的视线廊道。保护留耕堂和文塔等重要节点到周边文屋山,土地岗,青萝嶂等山体的视线走廊。重点保护留耕堂与水绿山青阁文塔之间的视线通廊。视线廊道内建筑除满足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控制要求外,不能遮挡互视通廊。保护文塔眺望沙湾历史镇区北面的文座山、土地岗的景观视廊。视线廊道内建筑除满足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控制要求外,不能遮挡互视通廊。保护青萝境等山体前的建筑高度和形态,营造“前低后高”的临山建筑形态,保护山体的景观天际线,打造和谐优美的建筑风貌。临山建筑的高度遮挡山体高度的比例不超过50%。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责任编辑:h001]
关键词:

相关新闻

联系邮箱:99 25 83 5@qq.com

备案号:豫ICP备2020035338号-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产经时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