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成为我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许多借款、交易等行为也都会发生在微信聊天中。
那么,问题来了!微信作为当下最常用的通讯工具之一,其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受法律认可,被法院采用呢?对此,广州越秀法院法官杨斯淼给出了解答。
杨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网页、博客、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电子交易记录、通讯群组信息等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向法庭提出。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杨法官提醒:
第一,在聊天记录中要清晰表明双方的身份,这样在法庭中一般就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自认来确定借款双方的身份。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或者他不确认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第三方平台也就是微信平台腾讯公司,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调取他的实名信息。
第二,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市民由于聊天记录过多,经常会定期删除聊天记录,这不利于确认借款事实的发生和借款合意的达成,所以对于重要的借款事实部分,应尽量不要删除聊天信息。
第三,尽量要在转账记录中明确备注用途和具体信息。例如,李四还张三多少钱?尚欠张三多少钱?这样就可以避免双方争议的发生。
最后,杨法官提醒,如果想让电子证据更有力,就要注意聊天时的发问技巧,提问要完整,千万不要模棱两可。
【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借款事实
2012年11月,阿娟向阿伟转账95万元,阿伟向阿娟出具内容为:“现收到阿娟银行汇款90万元及现金5万元整”的《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
此后,阿娟多次要求阿伟清偿借款,阿伟分两次共还款2.7万元,其余未还。
为此,阿娟诉至法院,要求阿伟归还借款本金92.3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阿娟的陈述可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阿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在无证据可推翻阿娟陈述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阿娟共向阿伟提供借款本金95万元,阿伟已清偿2.7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2.3万元,故法院判决阿伟向阿娟偿还借款本金92.3万元及利息。
案例二:情侣借款无借条,微信记录证实借贷合意
小林与小陈原系情侣关系,小陈以生意失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林借款,小林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了20多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
其后,经小林多次催款,小陈仅偿还了8000元。2018年1月期间,小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确认尚欠借款19.5万元并承诺还款。
小林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录音音频、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证据。
法院认为,小林提交的微信记录、录音音频、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小林已将借款交付小陈,故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小林提交的还款记录显示,小陈后又通过微信偿还了5100元,故尚欠借款18.99万元。因此,判决小陈向小林偿还借款本金18.99万元及利息。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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