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案例 | 保姆未上岗,解约却要扣除3000元中介服务费

2022-03-11 17:59:00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3月11日,广州市消委会举行2022年“3·15”通报会指出,通过处理多宗家政服务投诉了解到,在家政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不利于消费权益保护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当出现保姆因个人原因不履约,或随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时,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由于相关情况未纳入强制监管,保姆和家政公司一般无需承担违约成本,或者只承担很低的成本,根本不足以遏制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案例简介】

消费者蔡先生做了新手爸爸,急于聘请一名住家保姆,照顾家中老小。经朋友介绍,他在一家自称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家政中介平台(下简称“平台”)物色保姆。蔡先生挑选了薪酬、资历都符合要求的甘阿姨。由于甘阿姨身在东莞,蔡先生在汕头,平台为双方安排了网上面试。经过简单的网上面试,双方通过微信语音沟通,约定保姆6月1日到岗,薪酬为6000元/月,并在网上签订了三方的家政服务电子合同。蔡先生支付服务费4200元,平台提供了甘阿姨的个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并为保姆订好6月1日的高铁票。根据汕头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从汕头以外的其他地区进入汕头的,均需提供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为此蔡先生让甘阿姨在东莞先做了核酸检测。谁料,6月2日上午,平台告知保姆甘阿姨入院,随后甘阿姨在微信上称,是在去检测核酸的路上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短期内无法到岗。于是,平台又给蔡先生推荐了几个保姆,但蔡先生表示这些保姆都是之前挑过不合适的,因此还是没有选中。因蔡先生急需保姆,无法长时间等待,情急之下只好另聘他人,于是向平台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款项要求。平台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若解约将扣除蔡先生3000元费用,因此“善意”地建议蔡先生保留合同,并为其延期。但蔡先生认为,保姆一天都没到岗,且不是其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不应当承担如何高昂的扣费比例。双方协商半个多月未果,蔡先生遂向消委会求助。

【案例评析】

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部长林雅莹指出,通过约谈多个家政企业发现,在家政行业中,收费后概不退费是“行业惯例”。他们所使用的家政中介服务合同是由商务部制定的合同范本,但范本中并未规定退费条款。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了解约退费条款,但当中解约扣费的比例非常高,明显有失公平。

林雅莹指出,家政中介公司作为平台,应当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否则,其所谓的“解约扣费”是难以让人信服的。本案中,保姆因意外无法上岗,显然已无法履约,消费者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平台确实有提供过中介服务,从公平角度出发,若平台举证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这部分的损失。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否则相关条款的内容无效。本案中的合同条款约定,若消费者提出解约的,合同约定服务期小于等于1个月,需扣3000元(保姆月劳务报酬50%)。细看条款可发现,无论合同约定的保姆是否有上岗,以及上岗后是保姆方提出解约还是消费者提出解约,解约的扣费都是由消费者承担。换句话说,本条款不区别解除合同的责任方,直接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显然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重视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评审诚信单位、行业标杆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规范和整顿家政行业的‘潜规则’。”林雅莹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所谓“龙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主动对于加重消费者负担,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说“不”,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文、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穗消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责任编辑:h001]
关键词:

相关新闻

联系邮箱:99 25 83 5@qq.com

备案号:豫ICP备2020035338号-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产经时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