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了婚恋网的高级会员服务后,广东男子刘某结识了自称离异的女青年杜某,两人相谈甚欢,在交往过程中,杜某介绍刘某购买比特币投资,刘某累计转入资金106万元。事后,刘某竟发现杜某推荐的比特币投资平台网址根本无法打开,恍然大悟的他赶紧联系杜某,对方却失联,刘某遂向警方报案,原来,杜某系由诈骗团伙伪装的用户。警方虽然助力追回了64883元,但大部分损失未能追回。刘某认为婚恋网站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婚恋网存在一定过错,对刘某被诈骗而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网恋“女友”带他投资比特币后消失无踪
爱恋网(化名)系由爱恋网公司(化名)运营的知名网络婚恋交友平台。用户刘某希望尽快找到配偶,爱恋网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爱恋通”服务并向其表示:“这是您的下半生,我们不会跟您玩笑的,最起码,身份证、离婚证,我们都会验证,女士情况我们都了解。”刘某遂支付2999元购买了三个月“爱恋通”高级会员服务,服务内容包含自动推荐匹配会员、自动推送消息、电话红娘等。后经爱恋网系统推荐、推送,刘某的爱恋网账户向昵称为“幸福的意义”的用户自动发送了“打招呼”消息,“幸福的意义”于当日回复“早上好”。随后在“幸福的意义”提议下,两人开始通过QQ交流。
刘某向爱恋网工作人员询问“幸福的意义”的用户资料,该工作人员向刘某发送资料截图显示,该用户姓名杜某,婚姻状况离异,学历大学本科,职业高级管理,收入12001-20000元,籍贯为广东潮州潮安,工作地为广东广州天河区等,但未向刘某提示该信息仅为用户自行填写。“幸福的意义”通过QQ向刘某表示,想专心与刘某交往,故注销了其在爱恋网上的账号。同日,爱恋网工作人员向刘某告知,“幸福的意义”注销了其爱恋网的账户,电话亦拨打不出去,刘某表示知悉。
经过一段时间的线上沟通,“幸福的意义”向刘某推荐某比特币投资平台,其后数日内,刘某受“幸福的意义”劝诱进行所谓“投资”,先后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106万元。后刘某发现该投资平台的网址无法打开,“幸福的意义”也随之失联,刘某遂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查实“幸福的意义”系由诈骗团伙伪装的用户。刘某虽然经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64883元,但大部分损失未能追回。
状告婚恋网站赔偿116万
刘某认为,爱恋网有能力也有义务保障注册会员信息的真实性,但是爱恋网为了经济利益,任由虚假注册的会员存在,从而导致刘某被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精神创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爱恋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10万元。
对此,爱恋网公司则辩称,其已履行了身份认证及安全提示的义务,在爱恋网APP首页、平台安全中心、聊天界面、增值服务购买界面等均进行了征婚交友相关的安全提醒,爱恋网工作人员也在与刘某电话沟通中进行安全提醒。在其充分提示风险的前提之下,刘某仍然按照“幸福的意义”指示转到第三方平台,并因“投资”导致财产损失。上述侵权行为与其无关,且刘某的财产损失与爱恋网的服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查明,昵称为“幸福的意义”的用户在爱恋网平台已完成实名认证与人脸认证,认证的姓名为杜某,地址为黑龙江省某县,该用户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经核验相符,公安机关留存的杜某的身份信息显示该公民的文化程度为“小学”,婚姻状况为“未婚”。
究竟爱恋网公司是否要承担侵害刘某财产权的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爱恋网公司向刘某赔偿财产损失49755.85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婚恋网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指出,爱恋网公司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爱恋网公司实施的部分行为与刘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爱恋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本,爱恋网公司提供婚恋中介服务,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而且,刘某购买“爱恋通”高级会员服务,有理由对爱恋网公司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爱恋网公司对刘某亦负有较普通会员更高的义务。基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和诚信原则,爱恋网公司应当向刘某如实报告包括其他会员信息的真实情况在内的有关事项。
同时,爱恋网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爱恋网公司除应履行对用户进行事前安全提示、在知晓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并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爱恋网公司未能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一方面,爱恋网公司在如实报告会员情况方面存在疏漏和误导,违反了如实报告有关事项的义务。而且,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再者,爱恋网公司的行为与刘某被诈骗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爱恋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诈骗系基于被害人的错误信赖而实施的犯罪。用户“幸福的意义”系由爱恋网公司向刘某推荐、推送,而爱恋网公司在如实报告该会员情况、核验账号使用人真实身份方面存在疏漏和误导,未充分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刘某相信该会员的信息真实,并与该会员作进一步沟通交流,即爱恋网公司的推荐、推送和误导会员信息已经核验真实的行为是刘某建立对诈骗团伙成员信赖的原因之一。因此,爱恋网公司的行为与刘某被诈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为此认为爱恋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刘某系与他人在脱离爱恋网平台交流后被诈骗,其作为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对于素未谋面的陌生人,理应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但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在未进一步核实相对人所推荐的理财产品安全性的情况下,即按照陌生网站的要求,向陌生人交付巨额的款项,最终导致损失,其应自负主要责任,爱恋网公司的行为和过错显然并非刘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量爱恋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爱恋网公司对刘某被诈骗而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995117元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49755.85元,待实际诈骗刘某财产的案外人身份确定后,爱恋网公司可循合法途径向该案外人追偿该款项。
法官提醒:不可轻信陌生网友要求
本案经办法官曹钰提醒,婚恋交友平台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更好地履行自身义务:
一是向用户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会员信息尽可能予以必要的核实,如难以确保用户自行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平台除应在作为格式合同的用户协议中注明对于一般的会员资料“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以外,还应在相关服务页面、服务过程中对此作必要提示,如实报告其他用户的情况,不应作与事实不符的误导。
二是更好地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当前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多发,网络婚恋交友平台除应履行对用户进行事前安全提示、在知道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进一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更好地确保账户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身份一致,以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网络婚恋交友平台用户亦应对网络交友的风险有充分认识,谨防以“情感”为幌子的诈骗活动,不可轻信陌生网友的要求,以免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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