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子做隆胸手术,术前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后来发现植入位置竟变了。女子还怀疑假体非正品,为此把医美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判决医美公司向女子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25万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法院认为,患者在医疗美容中应享有更大的决定权,即使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美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的权利应予以限制。
案情:说好的植入位置却变了
案情指,小芳(化名)“自觉乳房过小”,于2019年11月16日在某医美公司接受假体隆乳术等8项手术,总费用为488000元。术前,小芳自述“体健”,无既往病史。基于对乳腺癌等疾病诊查的顾虑,小芳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医美公司口头同意。小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医生可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
2020年10月,小芳被诊断为左乳腺癌。检查过程中发现,双乳假体均在胸腺后。小芳认为,医美公司擅自变更假体植入位置,自胸大肌后变更为胸腺后。医美公司则认为,采用“双平面”植技术,假体植入后发生位置移动属常见现象。为了检查及治疗的方便,小芳于2020年11月27日手术取出左乳的假体。假体取出手术前,双方对假体是否为曼托正品,是否属于旧品产生争议。
双方沟通过程中,小芳确认除接受了“假体隆乳术”,还接受了腿部抽脂、面部脂肪移植术等手术,并要求医美公司退还25万元费用。医美公司则认为,488000元系8项手术的总费用,假体隆胸的费用仅为128000元。
因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小芳以医美公司使用非正品假体、擅自变更假体植入位置,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请求判令:1.医美公司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488000元;2.医美公司赔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1464000元:3.医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医美公司违约 但未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海珠法院审判认为,医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植入的假体为正品,且生产日期距涉案手术时间较短。虽然小芳主动提出留存假体用于征询专家意见,但后来又将取出的假体作为医疗垃圾处理,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等途径推翻医美公司所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植入假体位置变更的问题。法院认为,医疗美容虽然具有显著的医疗性质,但其本身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并无重大影响,且人的审美具有个体差别,患者也可能有不愿透露但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况,这决定了患者在医疗美容中应享有更大的决定权,而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式的权利应予以限制。肋骨轻度外翻、腺体量较少未达到不调整植入位置会危害小芳生命健康的程度,医美公司无权调整。
是否有乳腺癌家族史除对假体植入位置的选择有影响外,无证据证明对手术的其他事项有影响。在小芳已明确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小芳隐瞒重要病情,不能因此认定医美公司有权在非必要情况下变更假体植入位置。医美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假体植入方式,导致假体必须取出,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植入的假体系正品,无证据证明假体植入胸腺除妨碍乳腺癌诊查外,对患者存在其他不利影响,或能降低手术难度和费用,该行为与小芳未如实陈述其乳腺癌家族史有一定关系等因素,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欺诈。
此外,医美公司事前未与小芳确认各项服务的价格,事后要求以其单方制作的证据确定假体隆胸的费用数额,有违诚信经营原则。故法院综合8项手术的难度、各手术费用的相对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假体隆胸术的费用为25万元。
故此,海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医美公司向小芳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25万元;二、驳回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指出,医疗美容领域存在众多纠纷隐患,对此建议消费者:1.选择正规医美机构;2.根据身体情况谨慎接受医美手术;3.手术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4.手术的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5.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如主张假体非正品或过期的,要保存好取出的假体,为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争议事实做好准备。
建议医美机构:1.制作有针对性的术前问卷,做好术前体检,确保手术方案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2.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手术备选方案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3.非必要不行使治疗方案调整权,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4.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如在术后通过CT等方式固定假体植入位置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头图:@视觉中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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