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千万巨债,将房子转手后却由前夫“回购”,法院认定……

2022-04-08 17:34:44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身负巨债期间,女子将房屋出售给远房亲戚,继而离婚,两年后房屋却由前夫回购。债权人不答应了,直指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到底真相如何?近日,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判决结果。

□ 向亲戚转让房屋,被债权人起诉转让无效

李某(男)与陈某(女)原是夫妻关系,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某房原是陈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

2017年,陈某向某公司融资进行股票交易。

2018年2月初,该公司向陈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追加担保物或融资融券负债方式维持账户担保比例,并于其后对其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2018年2月,陈某与其远房亲戚王某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约定将陈某名下该套房屋以83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陈某女儿账户转账支付83万元,房屋于同月过户至王某名下。同月,陈某和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9年,经仲裁裁决,陈某需向某公司偿还融资本息等1100万余元。因陈某未还款,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5月,某公司以陈某以超低价出售房屋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的行为,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

□ 诉讼未了,房子被前夫“回购”

可就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的同月月底,王某与李某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85万元出售给李某。两日后,房管部门核准将房屋过户由王某过户至李某名下。6月15日,李某向王某名下账户转账100万元。

其后,上述案件经法院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陈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某公司的债权,王某作为陈某的远房亲戚以超低价格购入房屋,不足以认定主观上存在善意,但因房屋在诉讼期间被转让至李某名下,遂判决撤销陈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的行为,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再次起诉,买卖双方均称“合法合理”

案子虽判决了,可房子却已转手。某公司再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

然而,根据李某委托代理人的辩词,这个“故事”却是另一个版本。李某方称,当初陈某向他提出将房产以83万元转让给王某,他本不同意,但为解决女儿的债务问题勉强答应,当时他并不清楚陈某存在所谓债务问题。房屋出售后,夫妻矛盾激化以致离婚。后为维护他对房屋的一半产权权益,几经交涉,由他出面向王某回购房屋。

根据他们与王某的约定,两人回购房屋应付给王某的房款实则为83万元再加17万元补偿款即共100万元,网签合同写85万元是为了“避税”。因陈某没有付款能力,李某同意代陈某垫付其中的41.5万元并由其个人向王某支付补偿款17万元。又因两人已离婚,陈某暂无法向李某归还垫付的41.5万元,所以双方同意由李某以100万元购买陈某的一半房屋产权。为手续方便,房屋直接由王某直接过户给李某。两相抵销后李某需向陈某支付58.5万元,因李某暂无此款项,便同意陈某继续在该房居住。

在两起诉讼中李某、陈某本人均没有到庭,王某曾到庭表示,她从事文员工作,当时向陈某购买房屋是打算转手出售,没想着自住,待房屋转让满两年可以出售时,因李某表示愿意回购且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她就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的房款实则为100万元。

而对于李某方称陈某出售房屋是为女儿还债的问题,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据某公司提供的另案证据情况,李某女儿当时对外负债40余万元,债务期限至2021年才届满。

□ 裁判结果:三人串通可能性大,二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究竟李某与王某、陈某是否存在串通行为?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不合理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并在十多日即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王某在交易满两年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形下,又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李某,且未收到购房款即转移登记。通过两次低价转移房屋和离婚,涉案房屋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李某个人财产,使某公司无法直接申请执行涉案房屋。整个交易过程明显不符合一般的房屋交易习惯,且交易方均是亲属关系,李某、王某前后陈述多处存在矛盾,三人互相串通的可能性极大,目的在协助陈某转移财产,实非善意,损害了某公司的利益,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某名下,但鉴于王某与陈某、李某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撤销,房屋理应回归到被撤销前的登记状态;且王某、李某、陈某的诉讼行为显然不诚信,为避免累诉及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某公司主张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的诉请亦予以支持。因房屋登记行为涉及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故应由王某、李某、陈某共同配合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李某和陈某应办理将房屋登记到陈某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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