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防疫行为、哄抬物价、造谣传谣......这些行为,犯罪!

2022-04-21 18:40:29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各行各业在防疫抗疫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广州律协组织各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助力广州疫情防控。广州日报特别邀请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律师李怡忆,通过对涉疫情案例进行法律解读,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 阻挠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防疫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不配合小区管理 被判拘役一个半月

某日,被告人郭某在朝阳某小区内拒不配合小区管理,并在争执中用手击打社区工作人员面部,被传唤至警务站后,又踢踹民警拒不配合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郭某拘役一个半月。

解读: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 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请各位群众积极配合防疫工作,齐心协力,共筑严密防线。

■ 疫情防控期间商贩哄抬物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大幅度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价格  5人分获半年至2年半有期徒刑

某日,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贾某在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并日益严重后,为牟取暴利,商议提高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将提价决定告知单位采购经理杨某,由杨某通知各店长执行提价决定,如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销售价为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此后,被告单位下属7家药店按照授意大幅度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必备用品销售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造成群众举报、投诉,人为制造恐慌情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防疫防控工作大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根据《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请各位商家诚信经营,切勿贪图一时之利,陷自己于囹圄。

■ 散播虚假疫情信息,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编造高速路口封闭疫情信息 男子获刑一年半

某日,被告人赵某龙利用其昵称为“鞍山交警小龙”的微信,在其微信朋友圈冒充警察编造并发布了由其“带队”封闭鞍山所有高速公路口的虚假疫情信息,引发了广大市民恐慌,市长热线、鞍山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纷纷接到市民致电询问相关情况,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严重扰乱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龙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判处赵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读:根据《意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请各位群众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共同守好网络社会的法律底线,疫情防控共参与,文明上网从我做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律协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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