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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16届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草案)》(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根据上位法最新规定,总结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经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审查)、发布、评估、清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完善文件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需要,在区域协调协作方面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根据《管理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协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实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同时《管理规定》新增文件翻译鼓励条款,鼓励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同时提供多语种译本,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国际化水平,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完善文件制定程序方面,《管理规定》进一步区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明确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制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开展风险评估,确保政府对相关政策风险的掌握和研判。其中,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创新性较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充分的公众参与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环节。《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或者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管理规定》细化对公众反馈意见的处理,要求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等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贾政、申卉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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