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精选!一山不容二“虎”?两家茶饮公司互发“打假声明” ,到底谁在侵权?

2023-02-15 19:46:17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近年来,新式茶饮的兴起,在国内掀起一轮消费热潮,并逐渐成为年轻群体的社交“符号”。随着市场逐步饱和,茶饮行业也进入“内卷”时代,甚至引发恶性竞争。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家茶饮企业互相“打假”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相关资料图)

花某公司(化名)与茶某公司(化名)均为运营茶饮的公司。

花某公司发现,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茶某公司在公众号发表宣传文章提及A茶饮(化名)源自X国,文章中的商品、文案多处使用A茶饮字样及图片图案。并在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表《声明》,称发现在互联网平台有假借A茶饮名义的欺诈行为,并附有标有“假”字样的网页截图,该配图包含花某公司现场悬挂的图片、花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页面截图。

2020年10月至11月,花某公司亦发表声明和文章,称“网络上出现了众多关于花某公司旗下A茶饮品牌的不实言论,对方声称我司品牌为假冒”“X国正规授权门店包括……”“除以上门店外其余均为假冒”。文章末尾附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许可使用授权书》等证据。

花某公司认为:茶某公司故意虚构、编造花某公司仿冒“A茶饮”品牌的内容,在大众媒体上传播虚假信息,目的在于故意误导相关消费者,降低消费者对花某公司和花某公司“A茶饮”品牌的社会评价,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茶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案涉侵权声明、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茶某公司提出反诉称:花某公司未经茶某公司许可及X国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盗用茶某公司品牌设计、装修效果图等,且对外宣称其系X国正版A茶饮品牌,同时宣称茶某公司方是“假冒”“山寨”,并通过公众号发表声明、抖音小视频等手段对茶某公司不断的诽谤、造谣,给茶某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花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案涉侵权声明、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花某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1月2日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秋波公司(化名)与花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商标申请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文件中包含商标使用行为图片。花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A茶饮-彩色”图片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著作权人为秋波公司,花某公司经秋波公司授权使用上述美术作品。

茶某公司提交证据显示,2018年2月王某在X国知识产权局注册并取得A茶饮的商标所有权。并于2019年6月授权茶某公司负责A茶饮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全部经营及相关活动。另,茶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取得了A茶饮店面效果图、A茶饮国内店面效果图以及A茶饮品牌设计相关文字、LOGO、标识、样式、图文等的美术作品使用权,并排除其他方使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花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向茶某公司赔礼道歉,为茶某公司恢复名誉;并赔偿茶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冯立斌指出,在遭遇商业声誉恶性侵害事件时,通过发布声明陈述他人可能侵权的具体行为并表明态度,是企业澄清事实、维护权益、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

虽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名誉权侵权需待司法裁判,但是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裁判生效前,争议一方不能就相关事项进行评论。在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企业对外发表“官方声明”,也是对其言论表达进行了限制。因此,企业公开发布他人涉嫌侵害其品牌权益的“侵权声明”本质上属于商业言论自由表达的范畴,也是私主体借助自身力量保护私权利的一种方式。发布官方“侵权声明”一方面可以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商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震慑虚假宣传、“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弥补品牌受到的损失,防止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真正的品牌方发布的“侵权声明”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超出限度或者不属实的“侵权声明”则可能侵害他人的权益。简言之,正当性的“打假声明”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名誉权侵权。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业评论或者发布类似“打假声明”等商业言论时,应把握好必要限度,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发挥好商业言论促进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刘文添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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