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拍妻子私密影像外传,法院判赔1.5万元并道歉_天天亮点

2023-03-10 15:42:17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夫妻之间就没有隐私吗?就能肆意拍下对方私密照,甚至发给他人吗?广州一对夫妻就为此闹上公堂,丈夫拍下妻子私密照还有视频,而且还发给亲戚,妻子获悉后一怒之下告上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丈夫立即删除照片、视频,向妻子道歉,并赔偿1.5万元精神损失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打离婚官司期间

丈夫拍下妻子私密照威胁

刘某与艾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初,妻子刘某与丈夫艾某因家庭琐事吵架。2022年6月,妻子刘某离家外出租房居住。2022年7月,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料,2022年9月,丈夫艾某未经允许非法闯入妻子刘某租赁的住宅,并拍摄刘某的私密视频与照片,刘某阻止未果。

之后,艾某擅自将他拍摄内容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刘某以及艾某的亲属等人,同时,扬言要在刘某父母所在地大肆传播,言语侮辱刘某。刘某要求艾某停止侵害并删除视频与照片,艾某置之不理。

刘某认为,艾某未经其同意闯入住宅拍摄其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将拍摄内容传播他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艾某停止侵权,删除所有拍摄的私密视频与照片,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艾某辩称,他是出于捍卫自己的婚姻并保留证据的目的,进入刘某租赁的房屋拍摄了刘某私密视频与照片。在拍摄时,刘某并未抵抗,且事后也未要求艾某删除视频与照片。上述事情发生之后,为了让刘某父母及亲戚规劝教育刘某,才通过微信将上述视频与照片发送给其父母及直系亲属。

法院认定侵犯隐私权

判赔精神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艾某立即删除侵害刘某隐私权的视频与照片。同时,艾某向刘某出具书面手写致歉声明,并通过微信私信方式向刘某发送由艾某手写签名的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此外,艾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其隐私的人格权,即公民享有不被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生活秘密的人格权。

本案中,艾某虽然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但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刘某已搬离与艾某共同生活的居所,在外租房居住,故该租赁房屋属于刘某进行私人活动的私密空间,艾某未经刘某明确同意,擅自进入刘某租赁的房屋,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再者,自然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身体隐私,任何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艾某未经刘某明确同意,拍摄包含有刘某私密部位视频与照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虽然艾某辩称,其拍摄案涉视频与照片时刘某未做抵抗,但获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与权利人未作抵抗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故对艾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而且,即便是获得了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而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若未经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而将视频或照片公开,同样构成侵害权利人隐私权的行为。艾某未经刘某明确同意,将案涉视频与照片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刘某的多名亲属,属于公开行为,亦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为此,艾某在未取得刘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刘某住宅、拍摄并公开刘某私密视频、照片,使得刘某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被公开为他人知晓,构成了对刘某隐私权的侵害。

案涉视频与照片无论是在信息网络系统或者是现实生活空间传播, 都会使刘某遭受精神上的不安、痛苦、愤怒等不良情绪,对刘某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刘某请求艾某删除所有拍摄的刘某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向刘某进行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拍摄对方私密照并扩散

当心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法官甘尚钊指出,隐私权的对世性要求亲密亦应“有间”。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其隐私的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即权利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秘密,均由权利人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

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的对世性特征决定了即使在亲密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也可能发生侵害另一方隐私权的行为。本案纠纷即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同意进入另一方在外居住的住所、拍摄另一方的私密视频与照片、通过网络途径发送视频与照片给第三人进行公开等行为,均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挽救婚姻不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免责理由。缔结婚姻是个人生活走向家庭生活的开始,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生活的终结。在婚姻生活中,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仍然保有属于其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婚姻中的个人首先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而后才是另一方的配偶。以维护或者挽救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实施拍摄配偶视频或照片的行为,只是掩饰侵害配偶隐私权的借口,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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