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3月31日,16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从强化规划引领、加大用地供应、细化供应方式、鼓励综合开发利用、支持自有用地增建、鼓励超配建、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手续、规范产权登记等8个方面提出20条细化措施,并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促进鼓励政策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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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若干措施》明确,要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如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积极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等。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储备用地和闲置土地可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 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明确停车场配建商业设施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细化了新建停车设施供应方式,明确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若干措施》还提出,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
《若干措施》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具体来看,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10%。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20%。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计收土地出让金。
□ 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停车设施,同样是《若干措施》的政策亮点,并明确了一系列可操作的细化措施,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简化审批程序,破解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流程复杂的问题。《若干措施》还鼓励超配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若干措施》强调刚弹结合,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精准匹配需求。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停车场,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公共停车场须整体或整层确权,并且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在租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申卉、贾政图/视觉中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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