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无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023-05-04 19:26:07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资料图)

5月4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该局近日与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

《指导意见》提及,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其中指出,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

此外,严禁相关主体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同时,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指导意见》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常态化、综合性监管,有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形成以有效监管促进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持续激发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宇 何颖思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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