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公司门店上班五年,离职后却被否认曾是员工,现门店已经关门歇业,为证明门店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劳动者该怎么做?日前,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为自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当庭演示了打车软件。经办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工作安排等相关材料,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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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萍是甲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自2016年1月11日入职以来一直在固定的门店上班,直至其2021年5月3日离职。由于在职期间,公司未给阿萍购买五险,为维护自身权益,阿萍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佣金6万元。
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阿萍与甲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增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称,阿萍工作的地点是乙房地产公司的登记住所,其上司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阿萍接受的是乙公司的管理,而非甲公司。甲公司还表示,阿萍自2020年12月31日以来,便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以个人经营者的身份与甲公司进行业务对接,所以双方之间应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庭审现场,阿萍想举证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却又由于其就职门店已关闭而难以证明,一时失了头绪。突然,阿萍想到她此前曾通过打车软件打车上班,输入甲公司名称对应的就是乙公司注册地址,并向法官出示。
为核实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办法官查询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乙公司实际是由甲公司全资成立的子公司。
此外,阿萍还提交了工牌、钉钉打卡记录、纳税记录、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为甲公司的员工。
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甲公司与阿萍于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增城区法院经办法官李欣指出,本案中,阿萍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阿萍的考勤由甲公司统计,载明了迟到、早退、缺卡、旷工等情况。虽然阿萍的日常工作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但乙公司是由甲公司投资成立,且乙公司的住所地对外也是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即乙公司与甲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不排除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此外,虽然阿萍于2020年12月31日和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个人经营者业务承包协议》,但协议签订前后阿萍的考勤记录均显示其受甲公司的考勤管理,也有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报酬,故该协议的签订不足以否定阿萍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此,可以认定阿萍的工作受到甲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双方存在紧密的人身、组织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支持阿萍的主张。
经办法官提醒,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违法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名称各异的合同等手段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况,当然,法院在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时并不会仅凭合同名称确定,而会着重审查对合同名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胡春燕、李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马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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