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山大叔表示,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不是人死了,钱没花完,而是人活着,钱没了。
对于买房子的人来说,最痛苦的事情并不是买房之后房子降价了,而是买房之后,房子烂尾了,贷款还要还,这种痛苦堪称地狱级。
我在网上看过这样的报道,有的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之后跑路了,业主看着即将完工的房子痛苦不堪,最终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自费将楼房装了电梯、水电等基础设施。
购房人虽然住了进去,但是楼房是没有经过安全验收的,存在安全隐患。最重要的是,这些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这完全是花钱买罪受。
相对来说,这些购房人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房子至少封顶了,只不过没有进一步施工而已。有的购房人遇到了建了一半的楼盘,钢筋外露,这完全就是危楼。自己最后不仅没有得到房子,每个月还要按时还房贷,这种感觉不敢想象。
可是,只要允许期房销售,购房人买到烂尾楼的风险就会一直存在,谁也不知道自己这个楼盘的开发商会不会突然爆雷。
如果我们真的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吗?
不一定哦,如果上诉的话,法院可能会支持你停止还贷的。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嘉兴中院)的一则判罚引发关注,因为法院支持了购房人停止还贷的诉求。
不过这个案件也并没有那么顺利,而是经历了两次开庭才有了这个结果。
据了解,来自上海的许先生2014年在嘉兴购买了一套别墅,在银行贷款392万元。在所有贷款手续都办好之后,许先生也开始按月还贷款。
不过在别墅到了交付期时,开发商并没有如期交房。更令人崩溃的是,开发商还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收房无望的许先生就停止了还贷。
断贷之后,银行立马就将许先生起诉了,因为银行认为你买的房子怎样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你从银行贷款了多少钱,就需要按时归还。
本案在上诉至法院时,法院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支持了银行的做法,因为许先生想要解除合同的话,需要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220余万元。
许先生毕竟是有实力购买别墅的人,他也找到律师来继续帮自己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购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也应被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正是因为这条法律的支持,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让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以及利息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此案中间出现了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合同无效呢?
很明显,那就是开发商违约出现了烂尾楼。法律又是怎么定义烂尾楼的呢?
律师表示,烂尾楼是指项目开工之后,又出现停工一年以上的项目,这就是烂尾楼。烂尾楼的原因有很多,不过大多数都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所致。
由于开发商已经申请破产,相关楼盘也没有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开发商就存在违约的情况,购房合同自动失效。
既然购房人可以停止还贷,那么银行的损失找谁要呢?
根据合同,开发商需要把相应的贷款归还给银行。由于开发商银行破产,银行只能把这笔贷款当成坏账了。
再来看购房人,他虽然不用还银行的贷款了,但是之前交的首付和每个月还的房贷该怎么要回来呢?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需要归还购房人的这部分损失。不过考虑到开发商已经申请破产,购房人恐怕很难再拿回首付款。
假设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遇到了烂尾楼,断贷后被银行起诉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我们同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在法院予以支持之后才可以停止还贷。如果私自断贷,房子可能会被查封,个人信用也会被拉入黑名单。
请注意,不要只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你依然需要还贷。毕竟你跟银行的贷款合同依然是成立的,必须同时解除才可以不用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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