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金融圈!燃爆!
净利润3亿多的公司,2022年7月毅然在新三板挂牌!
(资料图片)
2022年8月火速分红!4.6亿的分红,股东比不挂牌时省近1亿的个税!
这家公司超级有钱,光账上未分配利润就有9.5亿!
这次公司分红4.61亿时,公司公告特意说明,本次分配涉及的个税按照新三板的规定来,翻译一下,就是说不用交个税了!
如此的操作,直接引爆金融圈。
公司宣布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6,110,000 股,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60 元。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61,226,600.00元。 上述权益分派所涉个税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 78 号)执行。
公司名称: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7,611.00
法定代表人:于红霞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2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7 日
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精细化工园区
主营业务:草甘膦原药及制剂、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所在园区集中供热业务。
公司主营草甘膦原药及制剂、精细化工产品,子公司东方热力从事许昌精细化工园区集中供热业务。
公司以草甘膦原药为核心业务,搭建了从蒸汽、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原药合成,到草甘膦制剂、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成为拥有产业链一体化优势的草甘膦生产企业,以优质的产品质量、扎实的研发实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经过长期市场积累,产品已覆盖全国主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远销海外,是全国草甘膦原药生产核心骨干企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理事单位、河南省农药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河南省质量协会理事单位、河南省行业领军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
公司重视科技创新,是“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拥有 12 项发明专利和 56 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主研发的“草甘膦合成新工艺”被评为“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许昌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先后承担“草甘膦结晶工艺技术研发”、“高浓度含盐废液及固废的无害化焚烧处理技术及产业化”等科技项目。公司拥有“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河南省农药化工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许昌市绿色生物药肥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公司检测机构获得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A 级认定。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为先,居危思进,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致力走科技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公司大力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围绕提质增效和节能减排,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工艺改进,开展科技创新;围绕草甘膦核心产业链,实施“延链”、“补链、强链”战略,围绕副产品进行技术开发、资源化综合利用,打造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优势产业链,并于 2020 年荣获国家工信部授予的“国家绿色工厂”称号。
作为“延链”、“补链”、“强链”的重要举措,公司利用副产品氯甲烷生产乙二醇二甲醚等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新材料、医药、新能源汽车、高档水性油墨涂料等领域。未来,公司将立足草甘膦核心产业链,抓住新能源电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聚焦产业链价值高端化、产业链结构生态化,打造更具红东方特色的以农药化工为基础,并与新能源化工双轮驱动的链群结构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韩根生、于红霞夫妇,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98.54% 的股份,其中:韩根生直接持有公司 25.54% 的股份,于红霞直接持有公司 23.73% 的股份,韩根生、于红霞夫妇合计通过红东方生态持有公司 49.27% 的股份。
报告期初至今,韩根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于红霞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在公司的治理机制上,两人始终能够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韩根生、于红霞依其出资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韩根生、于红霞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7 月,红东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5 年 7 月 8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5 〕 3534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5 年 7 月 27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公司挂牌时的股票代码为 832940 ,证券简称为 “ 东方化工 ” ,股票总量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018 年 3 月,红东方股票终止挂牌
经红东方主动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红东方股票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终止挂牌。
韩根生 1980 年 9 月至 1986 年 6 月,任许昌县化工厂技术员; 1986 年 6 月至 1990 年 8 月,任许昌县模具厂车间主任; 1990 年 8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许昌东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4 月至今,任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10 月至今,任红东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于红霞 1980 年 10 月至 1985 年 10 月,就职于许昌县化工厂; 1985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0 月,就职于许昌县棉纺厂; 1993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出纳;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许昌东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200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1 年 3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6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4 月至今,任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0 月至今,任红东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监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 ,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 STAQ 、 NET 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 85 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48 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 101 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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