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闻】半个月,同一家律所和2名律师刚收到警示函,又收到监管函!

2022-09-06 16:39:58    来源:IPO合规智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

宇的监管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司部监管函〔 2022 〕第   206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

2016   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调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

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10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请你们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职责。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9   月   2   日  

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

2016 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 “ 重大性 ” 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

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查验程序和工作底稿。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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