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 《广东省阿比特龙等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 国家第二、四批集采协议期满的阿比特龙等 66 个同通用名药品的全部剂型及规格 ,其中国家已集采未到期的剂型和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
【资料图】
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 2025年1 2月31日 ,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 2023年12月31日 。
(二)在采购周期内,首年签约期满后,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各公立医疗机构该中选企业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拟中选/入围产品确定:
拟中选/入围企业须符合有效报价的要求。当同品种同医保目录药品剂型同组同类别非独家有效报价企业为1家时,按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一)非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1.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入围身份:
(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2.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1)纳入拟入围身份的企业按P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前50%(四舍五入保留个位),最多5家获得拟中选身份,且非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不同拟入围企业之间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且按第五条第(三)项约定顺序确定1家拟入围企业参与拟中选范围的排序。
若企业被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 失信等级的,其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若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二)独家拟中选/入围企业竞价规则
1.符合P ≤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且P比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降幅≤15%。非过评类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的,获得拟入围身份。
2.符合以下(1)或(2)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1)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且P比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降幅≥16%。非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拟中选企业P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P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
(三)同品种同组同类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首年采购需求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首年采购需求量合并计算(以公布数据为依据);
3.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4.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拟中选企业的,均获得拟中选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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