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目的应该是遏制侵权,强化对版权的保护,数字平台不宜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
11月12日,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艳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制”论坛上做了有关“数字平台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研究”的主题发言。
李艳的发言主要聚焦在三个层次。其一,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能否直接适用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还需要考量其他的因素?其二,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其三,数字平台版权侵权责任形式的特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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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云南虫谷》侵权案”,大家普遍关注的点是高额的赔偿额,李艳主要思考的是另一个点——原告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这个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抖音平台是满足了惩罚性赔偿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故意;一个是重大损失,只是因为它没有办法来计算赔偿的基数,才不适于惩罚性赔偿,意味着如果这个基数确定的话,这个案子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关于互联网平台版权侵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李艳有以下六个核心观点:
一、关于惩罚性赔款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平台间侵权案例,需要保证三个原则。 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要有必要性原则——适用民事惩罚要采取非必要不追究的司法立场, 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 ;合理性原则—— 惩罚性赔偿的不能公式化适用, 比如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规则,它是例外;过罚相当原则——我个人认为它对于数字平台照样适用,只要能达到遏制,它的赔偿目的是要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而并不是对这个平台进行惩戒。 惩罚性赔偿要综合考虑数字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二、数字平台的连带责任有其特殊性。首先, 版权人目前在法庭诉讼中一般只要求数字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但平台难以要求网络用户承担责任。平台如果向用户追责的话,成本高、难度大 ;第二,数字平台经营者,名义上承担中间责任;第三,数字平台对于网络用户的追偿权的落空,实际上承担了最终的侵权责任。
三、对于数字平台的间接侵权不适宜适用惩罚性赔偿赔。 平台承担了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弥补版权人损失,同时为了它自己的过错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这种情况下,已经具备一定惩罚性,如果再在数字平台赔偿额的基础之上叠加赔偿,是有失公平的 。
四、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服务特点,对待数字平不应过于苛责,尤其在经济上打压。 随着网络版权侵权的频发,版权人要求惩罚性的案件,有可能会呈爆发状态, 如果不能审慎对待,高额赔偿会严重影响平台今后发展。
五、涉及数字平台间接侵权案件中,针对版权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赔偿要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适用原则,以及数字平台的特殊性, 不宜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六、在处理数字平台版权间的间接侵权案件时,应当正确处理酌定赔偿,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在适用的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时,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 防止变相实行惩罚性赔偿。
(本文根据李艳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李艳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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