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短讯!一图读懂:100亿创新基金+多项金融政策,苏州加码生物医药!

2022-12-05 07:50:46    来源:新康界    

近日,工信部公布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苏州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集群入围。

12月3日,《关于支持建设苏州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政策措施》正式发布,共出台12条支持政策,简称 “苏州生物医药十二条”


(资料图片)

精准“滴灌”:量身定制“金融工具箱”

生物医药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对资本需求高,企业的发展,产业的提升,需要“金融活水”的精准滴灌。

针对近期资本市场变化,“苏州生物医药十二条”专门为苏州生物医药企业量身定制了一个“金融工具箱”,重点围绕“基金、债券、信贷、融资、贴息”六方面形成了详细举措,目前国内尚无城市出台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的专项金融政策。

基金方面,重磅举措包括由国资金融机构牵头设立100亿元的生物医药专项基金,从直投基金到母基金、从初期项目、到临床三期、到成熟管线的投资合作,实现全覆盖。

丰富债券融资渠道方面,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优质国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同时,进一步增强银行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参照“科技创新再贷款”做法向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针对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所需的中长期流贷、固贷以及并购贷款,各银行机构应合理规划信贷期限、授信额度、融资比例、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相关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贴现符合“苏创融”等政策要求的,人民银行苏州中支予以优先支持。在各高新技术开发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应用试点,支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探索“企业创新积分贷”。

此外,将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提供专项贴息支持。比如,推动科技保险对临床试验、项目研发、生命科学产品完工责任等关键环节的保障,探索对尚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本市企业的新增1类创新药、以及具有较高临床使用价值但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创新医疗器械一并纳入相应保险产品。

发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港交所在苏资源优势,助力生物医药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为海外转国内上市企业提供转板指导服务。

对生物医药企业科技贷款利息按给予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 对银行机构向生物医药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损失, 给予最高1000万元风险补偿 。生物医药企业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产业化提升获得的贷款, 按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2%给予贴息、市级财政最高奖励300万元。

全面“供氧”:突破性举措营造产业发展好生态

除专项金融政策支持外,“苏州生物医药十二条”还从企业需求入手,围绕企业对审评审批、医保支付、产品进院进科室、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诉求,制定一系列突破性举措。

比如,加快审批。通过省药监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服务企业在苏州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事项,加快产品上市进程。同时,组织邀请国家、省药监局及相关部门、高校及专家,为企业产品审评审批提供事前事中指导和服务。

同时,推进创新产品临床应用。

一方面,优化医保支付。 建立DRG医保支付特病单议机制,合理提高创新药械医保支付比例;对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本地国家谈判药品,简化入院流程,且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均次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推荐本地创新药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拓展本地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销售渠道。布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苏州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集群入围。

另一方面,创新产品进院。 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内产品。依托医学会,组织医学学科专业委员会与本地生物医药企业对接,提高临床科室对本地医药企业产品认可度。举办临床试验项目对接会、共同合作开展科技项目等,促进医疗机构与本地医药企业的科研合作与精准对接。

此外 ,促进创新要素交易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奖励。支持和推广运用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发行债券。加快长三角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建设,打造“生物医药专板”,开展专利成果、药物管线等交易;开展里程碑式付款、技术引进、专利开放许可等交易服务。

税收减免方面, 则包括对转让专利技术、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点击下面,关注 新康界 ,获取更多 热点分 析/行研 报告/蓝皮书

【免责声明】

1.“新康界”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2.“新康界”致力于提供合理、准确、完整的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新康界”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交易及或医疗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新康界”内容发生偏差,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h001]

相关新闻

联系邮箱:99 25 83 5@qq.com

备案号:豫ICP备2020035338号-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产经时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