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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消品讯) 近日,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等与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文书公开,可口可乐方被判定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
图片来源:维他Vita官方微博
《快消品》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产品使用的柠檬片图案标识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维他柠檬茶相关商标构成相似,可口可乐三公司作为知名饮品相关企业,在相同饮品上使用与维他奶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故 法院判决可口可乐上海公司、东莞公司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对此,可口可乐三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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