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是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当前银行面临的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新形势下,
如何严肃问责,保障尽职免责,实现精准问责,仍有重大现实意义。
(资料图)
实操中,商业银行往往能对失职行为进行有效追责;
而对尽职免责,无论是机制上,还是落实上,都一言难尽。
主要有三“难”:
1、尽职标准认定“难”
尽职认定标准简单化——
定性多,定量少,
评价标准不清,实操性较差。
最终,银行责任评议认定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尽职免责的理解适用也有差异。
结果往往倾向于从严问责,
2、配套机制建设“难”
(1)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认定与追责要求。
银行为能够顺利处置不良贷款或核销不良资产,
在出现贷款损失时,
一般更倾向于进行有责处理。
(2)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信贷人员有效履职。
(3)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目标尚未挂钩。
1、信贷人员申辩“难”
(1)申诉渠道单一化。
一般只能通过银行内部问责程序中的申诉通道申请复议,
申诉成功率一般比较低。
(2)问责有错推定化
本文纲要
一、“尽职免责”,核心是什么?
(一)如何界定“尽职”?
(二)尽职免责基本要求
(三)尽职免责机制落地情况
二、尽职免责难,“难”在哪?
(一)尽职标准认定“难”
(二)配套机制建设“难”
(三)信贷人员申诉“难”
一、“尽职免责”,核心是什么?
(一)如何界定“尽职”?
尽职免责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尽职”。
那么,什么是“尽职”呢?
1.监管界定
银监发〔2004〕51号文从监管层面,
对银行授信业务提出尽职要求。
比方说,在“授信决策与实施”阶段,商业银行的尽职要求包括:
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并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决策;
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
授信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例如,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提供授信;
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
在客户取得有效批准文件之前,不得提供授信;
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
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
授信;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
应“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
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
不得实施授信;
对拟实施的授信,
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
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审核并确认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51号文又特别强调了八类应予追究责任的“不尽职”行为,
进一步界定“尽职”与“不尽职”的边界。
这八类“不尽职”行为包括: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
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
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
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
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
2.行业界定
所谓“尽职”,可理解为
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银行从业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审慎履行注意义务,勤勉履行岗位职责。
根据这个定义,“尽职”的内涵包括三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具备专业能力;
(2)谨慎履行注意义务;
(3)恪守职业道德。
(二)尽职免责基本要求
在界定了“尽职”标准之后,
尽职免责的操作也就水到渠成了。
2013年以来,为解决对小微、民企“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等问题,
国家及银行监管部门多次提出,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等要求,
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如表1所示。
(三)尽职免责机制落地情况
当前银行机构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具有以下特点:
1.拓宽“尽职免责”适用范围
近年来,一些银行结合金融科技优势发展线上网贷产品的新情况,
针对全线上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普惠金融小微信贷模式,
制定了差异化的尽职认定标准和流程,
拓宽尽职免责适用范围,
增强尽职免责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2.细化“尽职免责”评定标准
目前,一些银行机构通过细化尽职要求和免责条件,
明确责任评议认定标准,
增强尽职免责机制对信贷人员的保护力度,
减轻信贷人员授信业务的问责之忧。
例如,光大银行通过将尽职免责制度进行细化,
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信贷风险,
信贷人员可免于追责。
又如,针对涉农贷款,一些银行规定,
因农业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际外交事件等客观因素,
导致涉农信贷业务损失,
相关人员如已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或减少损失的,
可免于追责。
3.完善配套激励机制
建立小微信贷激励机制,
不良贷款容忍度实行弹性化管理,
完善尽职免责配套措施。
据调研,在尽职免责配套机制建设方面,
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的推进力度,
要明显高于国股行。
二、尽职免责难,“难”在哪?
造成尽职免责机制难落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归纳起来, 主要有三“难”:
(一)尽职标准认定“难”
对尽职标准的认定,有点类似于法官断案,
既要考虑具体贷款损失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内外部因素,
又要考虑贷款损失的大小、客户类型,
信贷人员的主观因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
有些涉及主观的判断,
有些需要历史的还原,
有些需要考虑监管的态度和尺度。
由此可见,这一过程并不那么容易。
在实践中,有些银行出于严肃问责及问责效率等考虑,
往往将尽职认定标准简单化。
有的以结果为导向,出现风险就问责,不考虑主客观条件。
例如,近年来,在多重风险叠加的情况下,
部分不良贷款成因认定难度大大增加。
贷款损失的产生,既有抽贷、担保代偿、企业过度融资等外因,
也有考核导向偏差、准入不严、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不匹配等内因。
银行信贷人员的行为,并非产生不良贷款的唯一因素。
但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时,
更倾向以结果为导向,仍要对具体员工问责。
员工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另外,由于缺乏具体可量化的认定标准,
银行责任评议认定部门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处罚尺度的把握时松时紧,
而且不同部门和不同层级之间对尽职免责的理解适用也存在差异。
结果往往于从严问责,有悖于尽职免责的制度初衷。
(二)配套机制建设“难”
尽职免责的配套机制建设上,
仍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
1.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认定与追责要求
银监会2005年《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以及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两项制度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呆账)
的责任认定作了例外规定。
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实际银行为顺利处置不良贷款或核销不良资产,
在出现贷款损失时,
一般更倾向于进行有责处理。
信贷人员即使能够免于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理,
但被问责的影响依旧存在。
个人考核及职业发展通道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信贷人员所面临的“不做不错、多做多错”的困境,
仍难以得到根本性扭转。
2.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信贷人员有效履职
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人员易被认定尽调不深入。
这在小微民营企业、“三农”等领域尤为突出。
小微或民营企业由于经营灵活,纳税申报不完善,
部分货款通过个人账户回笼,
存在资金在企业体外循环的情况,
银行客户经理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的所有真实信息,
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尤其是在贷后管理环节,
因目前的信用体系仍不完善,
银行信息获取、跟踪、评估和处置成本较高,
风险排查手段有限,
增大了信贷人员尽职工作的难度,
贷款损失风险相对较高。
在贷款出险后,银行从主观上,
易将不良贷款的原因归咎于
信贷人员对企业调查不深入。
3.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目标尚未挂钩
近年来,尤其是疫情期间,
监管部门反复发文强调,
要求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但政策的落地仍需时日。
目前,仍有一些银行未将是否超过不良容忍度目标,
作为尽职评议的触发条件。
针对此类问题,银保监会2022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再次要求银行机构“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为强化落实,还要求银行机构及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三)信贷人员申诉“难”
银行对信贷人员问责过程中,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等救济权利。
但被问责的银行工作人员申诉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的程序的公正性,
也影响了尽职免责机制对被问责人员的有效保护。
1.申诉渠道单一化
陈述申辩和权利救济等程序性规范,
有的过于简单、有的甚至缺失,
从而导致银行从业人员有可能被随意追责。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损失的追责,主要包括三个层级:
但不管是哪类问责,
都应保障拟被问责人员的抗辩权和申诉权,
并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决定。
在实践中,银行从业人员如被追责需要申诉时,
可选择的通道比较单一有限,
一般只能通过银行内部问责程序中的申诉通道申请复议,
申诉成功率一般比较低。
特别是,一些银行在面对外部监管部门发起的问责调查时,
为确保所在机构万无一失,顺利通过外部监督审查,
往往采取从严从重问责,以示对问责意见的重视 。
最终可能以牺牲案件事实基础及被问责人员应有的申诉权利为代价。
此类行为,看似尊重外部监管意见,
看似强化了风险管理责任,
实际上并不一定符合监管问责的初衷,
也不利于维护问责制度的严肃性。
既伤了信贷人员的心,
也损害了银行的正当利益。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也可以看出,
有些银行在对信贷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时,
未有效处理员工申诉,
未能充分证明员工存在过错,就作出问责决定。
例如,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中就指出,
银行在信贷违约后对员工问责时,
仅仅宽泛地提出其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不尽职,
而未提供其未尽责的具体情形和证据。
法院结合银行方面未有效处理员工申诉,
法院最终认定银行的问责和处罚不具合理性。
2.问责有错推定化
常见情形是,有些银行在处理问责时,
遵循“有错推定”指导思想,
即推定银行相关人员存在过错,
需要责任人自我举证无过错方可免责。
否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相关人员就要承担责任,即不能尽职免责。
商业银行提出关于其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证据较为容易,
但银行工作人员在举证自身尽职时,
却面临诸多困难和限制。
此外,“勤勉尽职”和“恪尽职守”这种主观评价标准,
也很难寻找到充分的证据进行证实。
如将问责“有错推定”化,
商业银行贷款一旦出现风险,
银行工作人员又很难证明自己尽职,
那么,尽职免责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例如,有些银行要求信贷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及利用工商、税务等多种渠道核实交易背景(含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但实操中,信贷人员往往很难沟通政府部门协助核实相关信息。
同时,资金流向的尽职监控最多仅能查到本行账户,
无法追踪监控跨行资金流向,
现有监控手段难以满足尽职免责的条件。
根据“有错推定”,如果信贷人员不能提供其已履行上述尽职调查行为的证明材料,
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还有些信贷人员
在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后管理过程中,
实际已按相关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如通过上门走访、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客户,
但此类工作较难以纸质材料全程记录,
从而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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