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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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宜在参考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对公司三会影响力、实际经营管理层面进行判断。无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方面,常见的有股权分散型和势均力敌型。 审核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关注要点主要是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核查情况,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 IPO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中的主体资格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股权清晰,受实控人制备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言下之意,发行人应当有实际控制人,或至少意味着有实际控制人是常态。 对此,证监会在2007年时曾就该规定出具了理解和适用,要求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是为了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相较于常态下的由实际控制人,特殊情形下的无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以及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审核的关注要点是什么,本文就相关规定及案例进行研究,为中介机构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核查规范提供建议。 为明确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排除法的方式确定,即首先了解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与之相反的,则可以属于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规定,立法思路上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是通过锁定最终效果“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列举相关途径“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方式实现。 《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 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科创板审核问答(二)》规定,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 (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根据上述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无实际控制人是当公司任何一个股东或及其一致行动人(1)依据所持有的股份低于50%的;(2)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低于30%;(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无法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6)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当前述6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经检索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结合上述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该类型的企业,往往是多个股东之间的股权差异不大,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均低于50%,甚至低于30%,且无单一股东可以对发行人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的。 (二)势均力敌
该类型的企业,股东的持股比例往往不低,存在两个或以上持股比例较高且比例较为接近的股东,形成了势均力敌的局面,单一股东均不足以实际控制公司行为。
除上述两类涉及股权比例或表决权大小的案例外,还有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影响力、人事任免等等的情形,囿于篇幅则省略。
三、审核关注要点
由于首发上市制度的设定主要围绕实际控制人设计,因此若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则将进一步影响到多项问题的认定及核查:(1)公司治理的稳定性、(2)公司经营的持续性、(3)相关主体的合规性、(4)关联交易、(5)同业竞争、(6)资金占用、(7)股票限售。具体包括:
(1)就上述关注要点1,可以结合审核问答的要求从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的角度、公司三会、经营管理层实际情况予以论证无实际控制人;
(2)就关注要点2,可提前采取加强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性的措施,如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内部建立良好的人才梯队等;
(3)就关注要点3,可以从历史上不存在僵局、公司应对僵局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
(4)就关注要点4,则应在报告期内关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例如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的整体规范目标是尽量避免和减少、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满足程序合规、定价公允的要求;
(5)就关注要点5,则应按照目前上市规则、审核问答等要求作出承诺。
四、小结
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宜在参考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对公司三会影响力、实际经营管理层面进行判断。无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方面,常见的有股权分散型和势均力敌型。
审核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关注要点主要是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核查情况,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该等关注要点均需要中介机构提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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