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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之前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案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无论是主动虚开发票的一方,还是被动接受虚开发票的一方,都面对着非常严厉的处罚。对此,可能有的小伙伴会认为,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外部的税务机关。
其实不尽然,有时虚开发票行为最大的风险恰恰来自公司内部。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资料图)
一、案例回顾
A公司承包了一个停车场的项目,为了减少税款,A公司找到了B公司,让这家没有业务往来的B公司为其开出3张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30.19万元。
为了将违法事实做得完美,发票流、资金流可以匹配,A公司和B公司约定,A公司根据发票金额将资金转给B公司,B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款项转回A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中。
议定妥当,B公司将发票开出给A公司,随后A公司先将136902.18元,转账给了B公司,B公司按照约定的手续费扣款后,将剩余款项转给A公司的指定的私人账户中。
看这个业务走通了,A公司随后又将剩余的款项164997.82元,转账给了B公司。但是这回,B公司没有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转至A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中,而是直接拉黑了A公司。
于是A公司将B公司告上了法院,A公司称,B公司没有合法拥有这笔164997.82元的依据,应当将资金返还给A公司,B公司在法庭上未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
A公司和B公司通过合谋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A公司所请求返还的164997.82元,是为了完成偷逃税款而进行的虚假转账,是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再上诉。法院就双方虚开发票的行为,已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送追缴违法所得并进行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二、案例分析
看完这个案例,小编真是哭笑不得,A公司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但也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虚开发票的风险不仅在于税务机关的处罚,还有可能来自与当事公司“合谋”的其他公司。
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对应的资金往来也是违法的资金往来,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只能自吞苦果,还要承担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的处罚。
因此,小编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警惕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和风险都要企业自己来背负,可以说是咎由自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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