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估1200万没发票定偷税

2023-01-17 21:34:32    来源:税务稽查小课堂    

发票违法


【资料图】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原法定代表人是肖某,在2021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谭某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涉嫌取得东莞市林某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 已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发票金额共计11,654,543.40元,税额共计349,636.60元,价税合计12,004,180.00元。

你公司称没有使用过以上四家公司的发票入账。

经对你公司账册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12月第194、195、196、197号记账凭证都只有单张凭证封面,四张凭证的摘要都是“购买材料”,核算的会计科目都是借方“工程结算成本-暂估”、贷方“现金”,金额分别是3,998,340.00元、3,002,190.00元、3,102,263.00元、1,901,387.00元,金额合计12,004,180.00元。

四张记账凭证后没有随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发票,也没有制作购进材料清单和任何材料的来源证据材料,记录的金额合计12,004,180.00元,与涉嫌取得的上述四家公司已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相符。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1]538号),要求你公司自接收本通知书60日内,对2017年12月第194、195、196、197号四张记账凭证没有随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发票,但在“工程结算成本-暂估”列支成本的情况作出解释并提供完整真实的扣除凭证和是否进行过税务调整的证明资料。

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扣除凭证和是否进行过税务调整的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公司暂估材料12,004,180.00元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4,180.00元,追缴企业所得税3,001,045.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00,52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0.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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