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动态丨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的监察制度

2023-02-06 17:35:28    来源:缁尘绮陌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历史上两个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和古罗马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 在如何监督权力运行、防止腐败滋生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体制。


【资料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体可分为秦汉的初期阶段、唐宋的发展阶段、明清的强化阶段。

初期阶段

公元前 221 年,秦朝在中央上,设立御史大夫这一官职,主要职责是文书的处理,以及监察文武百官的工作,用于制衡相权。在地方上,设立监郡御史,监郡御史对州县的管理、法令的实施持有监察权。

在秦朝,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责罚尸位素餐、滥用权利的官员。 这个监察制度在建立之初就与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牢牢捆绑在一起。

秦朝灭亡后,汉朝沿用了秦朝的监察制度,但秦朝御史的职责有点像当今的法院检查官,而汉代的御史则更接近于现代的纪检单位。

在西汉,御史大夫还有两个副手,即御史中丞和御史丞,主要职能为担任皇帝的机要秘书,以及中央机关的监察监督。

汉武帝时期,皇帝还会在丞相府驻派司隶校尉,监督所有重要人物所行使的职权是否存在僭越。西汉末年设立的御史台是我国史上第一个正式的专门的监察机构。

御史台在东汉时被改名为“宪台”,与尚书台、谒者台,合称为“三台”,皇帝还设立了直接由其指挥的司隶校尉,可以自行处置三公以外的有罪官员,在地位上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并列。

司隶校尉在抵制腐败、抗击外戚宦官专政上发挥的作用比御史台更大。

发展阶段

在唐代之前的各个时期,基本都是在沿用汉朝的监察制度,当时间来到唐代时,监察机构已基本趋于完整。 这个时期御史台的职责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朝的常规配置是设立御史大夫一人,御使中丞二人。

御史大夫执掌刑法典章,用于惩戒及纠正百官的罪恶,御史中丞则作为其副手。在这个时期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案件审判,权力进一步扩大。

到了宋代,在沿袭唐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宋代不仅在中央仍然设立御史台以及下属三院,用于增强对中央官员的监督,在地方更是设立了通判(也称监州)这一职位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地位与知州相同。

州府内的一切政令都必须经过通判复审签字才能生效,地方上的一切情况通判都可随时向皇帝奏报。宋代的监察制度有一个很显著特点就是“台谏合一”。

强化阶段

元代监察机构的权力、官职与之前的朝代相比更是大大提高,官职上,御史大夫升为从一品、御史中丞为正二品、侍御史为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为正三品” 。 御使成为与中书省和枢密院平行的机构。 为加强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元代还设立了肃正廉访使这一职位,常驻地方监督各个监察区,监察体系已经有了渐渐独立的趋势。

明代时设立了三府,即御史台、中书省和大都督府,三者在职能上地位同等,但在纲纪督察上更为重要。洪武十五年,朱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又名风宪衙门,以改变过去御史台的名称与其他机关名称混同的情况。

“督察机构拥有参与重大刑狱案件的会审权和司法权”,较之前代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为钳制六部的权限,明代还设立了具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与御史可相互纠举弹劾,同时起到限制督察院的作用,便于皇帝的控制和操纵。

厂、卫制度是明朝独有的特务监视机制,锦衣卫和东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特务监察,虽有利于加强皇权,但有违现代法制精神。

清代监察机关基本上承袭了明制,但组织上更加完整,在中央设督察院,并下设监察御史,专司纠察。清代总督和巡抚已成为左右行政的地方大员,但受到都察严密监督。

雍正年间“以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以‘科道’称”,实现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全统一,使监察组织空前完整,解决了监察体制内部的矛盾。

监察制度至清代正式成为与行政并列的职能系统,为对于维护中央集权、整饬吏治、纠举 贪污、打击分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治国安民的重要辅助手段。

古罗马的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是古罗马城内两名高级地方法官之一,仅次于执政官。负责监督公共道德、维护公民名单(即人口普查)及公民的纳税义务,并拥有给公民颁发公共合同和征税权的权利。

监察官可以从公民名单中标记和删除人员。 监察官于公元前 22 年被终止,其权力归于罗马皇帝或重新分配给其他官员。

监察官的地位与演变

监察官的职位成立于公元前443年。他们每四年或五年由百人会议选举产生,他们的任期为 18 个月,并且只有贵族阶级才能担任该职位,经过一个世纪的传统,在公元前 339 年时,古罗马法律规定两名监察官之一必须来自平民阶级。

公元前 131 年,两名平民首次同时担任这两个职位。随着苏拉在公元前81年的改革中,这个职位的重要性降低了,他们的选举也变得不那么规律了。

在帝制时期,皇帝在很大程度上接管了原本掌握在监察官手中的权力,公元前 22 年后没有再选举监察官。

尽管法律规定的监察官的政治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他们没有被授予最高权力(解释和执行法律或在战争中指挥的权利),而且他们没有像其他治安法官的观点和行动往往由于担任公职的人的经验和职位本身的声望而具有分量。

事实上,审查官的头衔被认为是晋升体系中最高的头衔。古罗马制定了一项公约,只有前任领事才有资格担任该职位, 作为担任该职位的有权势人物的一个例子,长老卡托在公元前 184 年担任监察官。

监察官的职责

监察官负责每四五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其中列出了罗马和外省城镇所有公民的名单,他们的纳税义务是什么,服兵役的义务是什么。

以前这是护民官的职责。人口普查包括个人的全名、年龄、父亲的姓名、他们住在哪里、他们的工作以及他们拥有多少财产。妇女和儿童不包括在内,除非是受抚养人。

监察官根据骑士等级、财产等级或无财产等级,根据五个不同的等级将名字分为公民和外族人。监察官可以在名单上标记任何名字,将那个人排除在公民资格之外并禁止他们投票。即使他们现在不能投票,也仍然必须纳税。

监察官这样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公民在他们的公共或私人生活中做了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因此开始将人口普查与维护社区内的道德标准或社会风气联系在一起。

人口普查完成后,其中一名监察官(通过抽签选出)在罗马的战神广场举行了一场名为“净化”的宗教仪式。 在这里,祈祷、动物祭祀和用火净化可以驱除邪恶并确保来年的成功。

确保罗马元老院的成员组成秩序井然也是监察官的职责。除了选择参议员外,他们还可以驱逐普通公民。随着苏拉的改革,参议院的选举程序发生了变化,任何拥有财务官职位的公民都自动获得资格。

监察官的另一个职责是记录谁拥有马匹,对于他们认为不合适的任何人,他们的马匹可以被没收,个人被禁止再次拥有马匹。

监察官的其他职责包括出租公共财产,包括可以产生收入的矿山、森林和河流;监督公共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图书馆和罗马浴场;并与公共承包商签订合同,后者收取省税和港口税以及公共财产的任何收入。

该系统有时会出现问题,因为监察官拥有巨大的财政权力,可以将合同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有时甚至拍卖整个省份的征税权。

这导致了利益冲突、监察官之间的竞争以及普遍的滥用职权,而马库斯·利锡尼乌斯·克拉苏可能是罗马有史以来最富有的人,在他两次担任执政官期间又于公元前 65 年被任命为监察官。

结语

权力具有强制力、占有欲、扩张性和排他性,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所以监察制度在行政体系中举足轻重。

相比古罗马,中国古代发展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几近完备的封建监察体制,已形成独有的特点。这种优秀的传统资源并没有随着封建时代的终结而消亡,其依然对推动和促进当代监察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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