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讨论了交易所对拟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本文讨论作为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需要遵守什么守则。
【资料图】
1.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其董事就上市发行人遵守“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
2. 每位董事均须遵守附录十所载的《标准守则》或上市发行人本身订立的至少同样严格的守则。 《标准守则》载有本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符合的标准,如违反有关标准,即视作违反《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也可采用本身的守则,但有关条款的严格程度,必须不低于《标准守则》的条款。只要上市发行人符合《标准守则》所载标准,即使上市发行人违反本身自定义守则的条款,也不被视作违反《上市规则》。
3.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辞去上市发行人董事职务后,须立即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最新的联络数据,包括供其接收本交易所发出的书信、送达的通知书及其他文件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主板规则》第8.12条规定申请作主要上市的新申请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在香港。这一般指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下述为我们一般要求一宗规则豁免申请须具备的条件。但我们会根据所有有关事实及情况个别考虑每宗申请,并可能会修订或增订条件。
申请人与联交所的联系须有以下安排:
(1)其授权代表将担任与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
(2) 每当联交所想就任何事宜联络各董事时,其授权代表须有方法随时迅速联络到所有董事;
(3)每名通常不居于香港的董事皆持有或可申请有效旅游证件前来香港,并在一段合理期间内与联交所代表会晤;
(4)合规顾问将担任与联交所的另一沟通渠道;
(5)每名董事将向联交所提供流动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传真号码。
如果董事违反了守则,那么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风险,可以通过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来规避。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董事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下最重要的子险种之一,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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