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资讯丨为监管大股东、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金科文化如何避免违规减持?

2023-02-15 10:30:13    来源:叶Sir财经    

基于本文对金科文化大股东违规减持案例的研究, 发现大股东实施违规减持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细究多样化的成因,主要分为内部及外部两种因素。

内部因素往往指的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所导致的问题,表明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例如股权集中、治理不善等现象。而外部因素则指的是政府关于违规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和外部各种环境对大股东监管力度不够。


(资料图)

因此为更好助力公司发展,监管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减持监管、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希望给相关方一些建议。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惩罚力度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减持制度规范

相对于完善和规范的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企业具有公司规模小、便于人为操纵、整体市场受内外界因素影响波动风险较大等不稳定的特点。 由于企业特点的脆弱性和不成熟,创业板面对更多投机套利的风险。

因此,为应对创业板出现的违规减持风险和危害,相关的减持规定需要不断优化和创新,立法部门需要参考国外完善的减持规定制定出适用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利于操作执行, 同时更加严格可控的大股东减持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减持相关的规定还缺乏一定的约束性,不能对不断更新的减持手段和减持途径做出与时俱进的监管规定, 大股东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找出新的得以规避监管的减持形式, 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原则。

因此,需要根据现有的减持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和完善的国外减持规定,不断补齐法律法规的短板、完成更大范围的减持规定覆盖,争取从根本上对大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 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建立一个更为开放和透明的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监管体系对于大股东减持的约束主要在于四个方面,对于大股东进行的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点、减持的规模以及发布减持的信息披露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但是基于创业板上投机套利的热情高涨以及企业易被操控的特点,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 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于减持对象、减持条件、减持责任等方面的控制。

针对大股东减持的对象,设定原始限售股的特定减持对象。限售股拥有人在股票解禁后只能自主在大宗交易平台向其他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 但任何人不得让涉及转让的股票以任何方式参与A股市场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台。

利用这种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能够有效地降低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数量和不利影响,对于中小股东权益起到相当良好的保障作用, 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也起到一定的净化和保护。

对于大股东实施减持的条件也可以进一步地深化和约束,首先需要提高创业板大股东的减持门槛,可以结合公司的发展方向、成长空间、财务绩效、股利政策等一系列企业现状,基于这些数据和指标,规定大股东能够实施的减持股票比例, 再将大股东发布的减持用途加以分析,最终确认大股东可供其减持的数量。

而对于大股东减持的责任而言,需要将减持的行为落实到减持的主体以及对象上,由大股东出具相关的财务数据, 当企业的经营业绩出现管理不善时,可以推迟和限制其减持的时机和份额。

2.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加大减持披露力度

通过对金科文化大股东违规减持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创业板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不高, 同时相关的披露体系存在不足且披露的内容会受到人为操纵和控制。

这一系列的缺点会被大股东利用实施获益套利行为,大股东们作为内部信息的获得者,本身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就存在了较大的优势,一旦大股东利用这一特点恶意进行违规减持时, 将高额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的监测能力不足、事后惩罚力度较小以及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 也是无法限制大股东违规减持频繁发生和大股东坚决进行违规减持行为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且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时,就务必保证大股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范,在贯彻相关的披露体系时,不断完善体系的不足和漏洞, 监管部门加大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并将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股东通常也是信息披露人,他们利用信息披露配合减持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更加方便。因此,监管部门不仅要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时披露减持信息, 而且也要注重大股东披露信息的质量,应确保大股东所披露的信息完整准确, 保证披露信息的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同时,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保证制度的时效性,并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增加减持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 另外,信息披露制度除了要保证信息披露人及时、正确、完整地把信息披露出来, 还要保证信息能够有效地传递到信息使用者的面前。

随着媒体互联网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不再单一,趋于多元化,信息披露人不限于只在公司公告上披露,还可以在报纸,新媒体上披露重大事项的信息。增加披露渠道不仅扩大信息披露范围, 而且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披露出来的信息进行监督,有效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由于披露信息传播范围广,这促使公司不得不将公司形象考虑到自身经营状况中,因为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违规行为,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会考虑该公司是否值得信任。 外部的监管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优势导致的巨额收益和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 很好地约束了上市公司的行为。

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实现内部制衡

1.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

在金科文化案例中,王健任企业董事一职且作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在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这使得董事会任由大股东操控, 董事会的决策也由大股东决定,这导致董事会无法保持独立性。董事会失去独立自主性,便对公司的治理起不到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金科文化的监事会对其进行违规减持行为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失效为金科文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 上市公司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和相应职责,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例进行公司治理。

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便是监督和管理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保护每一位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中小股东通常因持股比例过低而不具有经营决策的权利, 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决策真实情况不了解,所以才给大股东可乘之机。

针对这一点,公司可以考虑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增设一个中小股东代表席位,当大股东进行决策时, 须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批,中小股东自然可以了解到决策内容。

公司还可以赋予董事和监事罢免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在公司高层做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董 事和监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这样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管职能得到加强,

同时引进中小股东席位,可以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对独立性,可以促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客观公正地完成监督工作。同时独立董事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升, 以此来达到独立董事所起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022 年 1 月 5 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并从公布日实施。完善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从立法层面上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资格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目前证券市场而言,独立董事制度起到的只是一个引导和指引的效果。

相对于美国的成熟制度,对于企业的督导和审查相对无力,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范围较小、责任相对不明确、独立董事的参与度与激励保障制度存在明显不足。 因此,从源头增强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做好制度的的修正和创新。

此外,企业需要增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并聚焦其应承担的责任和职责资格。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对于企业的监督和治理需要保持相对应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参与性, 严禁在其位不谋其事的现象产生,坚决出现位同虚设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作为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之一,与其他董事共同对企业的决策战略、监督制衡以及财务审计等重大事件负责, 确保企业经营和治理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手段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

同时,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形,相对于企业高管及执行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所获悉的信息范围较小及程度较低。 因此,对于其责任的管理方面,需要明确其责任,减少过度降责的情况发生。

2.增强股权制衡意识,实现内部治理

金科文化王健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的行为无法得到制衡,再加上大股东拥有信息优势, 大股东可以轻而易举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持股天平失去平衡,将大部分的利益倾斜到大股东一方行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仅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而且还会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对公司失去信心,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因此,为了维护每一位股东的权益和保证公司长远健康地发展,我们要进行股权制衡。

增加第一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打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达到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制约的股权结构状态,进而制约大股东违规行为,保证中小股东权益不被侵害。 另外,公司还可以增加有关大股东行为的规章制度,明确大股东的规范行为, 同时设立多方相互牵制的机制,保证控制权得到有效约束。

股权制衡机制是保证公司内部各机构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机制, 不仅能促使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地管理公司,而且还能为中小股东提供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企业可以实施股权相关的调整计划,按照计划来增加或者减少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增强中小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股权发展, 以此来约束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最终达到股权制衡的效果。

企业自身也必须具备一套可行的管理控制制度,以此来约束各个管理人员及股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做好前后期的管控和治理。此外,要不断更新和调整公司的内部治理控制手段,随着市场和环境的改变,管理人员需要做出相对应的治理制度调整。 良好的内部治理体系,能够有效约束大股东的行为,更为有效地实现内部治理要求。

3.积极参与决策管理,增强自我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极可能是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由于中小股东不了解公司内部真实情况, 所以无法参与其中,只能被动承受大股东违规减持带来的后果。

因此,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投资者应该主动寻求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机会,比如定期参与公司活动、定期向公司询问近期情况等,利用各种方式获得公司的业绩情况、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对公司信息有准确地了解,使大股东没有机会去侵害中下股东的利益。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度普遍存在困难和阻碍, 主要表现为中小股东难以有效行使其监督管理的权利,企业的控制权仍然被大股东们完全的掌控和限制;

面对存在的问题和疑惑,中小股东提出咨询和质疑的渠道单一且不受重视,难以清楚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另外,中小投资者对于企业未来的规划提出建议时,一般都并不会被听取和采纳; 同时仍然存在大量的决策投票权被操控的现象。

以上种种情况严格限制了中小股东参与的程度和内容,因此,表现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意愿较低,实施参与的行为较少。中小股东难以行使权利, 与大股东独掌绝策权的情况形成明显反差。

久而久之,企业内部治理失利现象将愈演愈烈,大股东利用其存在的权利和信息优势, 利用转移资产、信息操控以及关联交易等手段来实现套取私利和侵占企业资产行为将更加不可遏制。

因此,从避免和遏制此类行为的大量发生,迫切需要明确有效的治理规则和对大股东的制衡约束, 以此来达到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有效的运行和发展。

为保障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有效实现股东治理均衡发展,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首先,为了减轻中小投资者行使其监督管理权利的高负担,企业应当相应地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和费用,拓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手段;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手段做出便于中小股东参与的渠道, 提高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话语权。

严格约束和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增强第三方机构对其信息披露的检查和审计。 另外,中小股东不仅要关注减持行为,而且还要对其他行为保持关注度, 比如大股东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交易、大股东是否有篡改财务数据的行为、股东是否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

中小股东只有仔细关注这些关于切身利益的行为,才能了解到大股东这些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有效地降低利益受损的风险, 而不是只能被动依靠外部监管和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保护。

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比事后的索赔更关键,事前预防是中小股东出自自己的意愿了解事情真相,决定提前抽身自我保护,而事后索赔是在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之后,法律给予赔偿权利, 此时违规行为 对中小股东的伤害已经造成,赔偿也于事无补。

由此可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了解公司内部信息,有利于做好规划,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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