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资讯丨IMI工作论文|王国刚: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发展的新环境

2023-02-23 14:37:04    来源:IMI财经观察    

导读

中国商业银行的全球化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外部国际金融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文概括了近年来国际金融法律环境变化的总体趋势,从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国际法四个方面研讨了当前国际金融法律环境演变的新内容,对一些重要法律规则的未来变化进行了预测推演,提出了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业务发展可选择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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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刚,IM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相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中国商业银行的全球化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外部国际金融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文概括了近年来国际金融法律环境变化的总体趋势,从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国际证券法、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国际法四个方面研讨了当前国际金融法律环境演变的新内容,对一些重要法律规则的未来变化进行了预测推演,提出了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业务发展可选择的应对之策。

以下为文章核心内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业务持续拓展的同时,全球经济金融环境也在持续地变化。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全球化与逆全球化(或去全球化)之间的博弈、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的较量、国际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动态、各类国际组织的新主张和国际间合作的新举措,也包括应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如战争与和平、南北关系、生态失衡、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人口爆炸、资源短缺、国际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信仰危机等,还包括各国(和地区)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种种变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各种变化中,法律制度的变化具有长期稳定效应,是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遵循和展开竞争的制度平台。对中国商业银行而言,适应国际金融法律新变化,深识法治环境,依法开拓业务、创新运作机制是全球化发展中的不二选择,鉴此,本文的“新环境”聚焦于国际金融法律的新变化。

01

国际金融法律环境的演变趋势

从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来看,国际金融法律环境主要体现出三个新趋势:

第一,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国际市场中规则制定的重要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不断兴起,成为协调国际事务的重要平台和参与者,这些国际组织要么是大国政治势力的延伸,要么由重要的行业自律机构发展而来,相比于主权国家,其在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环境构建上有着效率更高、更加贴近市场需要、变动更为灵活的特点,较为适合现代复杂的国际市场规则。在国际货币体系方面,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即布雷顿森林会议中 44 个国家商议通过并签署的各项协议,同时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法律主体为签署协议的主权国家和随后成立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与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在此之前,由于国际组织的稀缺及国际组织自身协调能力的羸弱,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事务和国际治理的唯一参与主体。二战之后,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才蓬勃发展,由此带来了国际金融法律制定主体的变化。类似地,在金融类国际衍生品交易中,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工具协会(ISDA)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承担着制定国际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职能,其中包含了衍生品标准合约条款、交易净额结算与担保品规定等内容,其作用无可取代。与此同时,该协会还与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密切合作,共同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国际监管规则。这些以 ISDA 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要求虽然对市场参与者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这些规则和要求通常为主权国家的监管部门所接受,成为其国内相关法律的来源。如 ISDA 就拥有来自 60 多个国家的超过 800 多个成员(含金融机构和政府组织),商业银行要深入参与国际衍生品交易,必须要密切关注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工具协会(ISDA)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动向。

第二,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国际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重中之重。自20 世纪90 年代发展中国家频频出现货币危机以来,国际货币体系就以防范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出发点;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重要职能之一就在于分散风险。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衍生品作为一种表外资产开始备受监管关注,特别是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类衍生品;新冠疫情以来,国际大宗商品和国际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引起了市场和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其中,中资房地产企业美元债券的违约风险问题尤为重要。由于国内公司债券发行受限,大量中国房地产企业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美元债券,且 2015 年后发行速度和规模显著提高。据 wind 数据,截止 2021 年 12 月,其未偿还债务已超过 2000 亿美元,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超过 10%,这些债务的持有方包含了高盛和摩根大通等跨国银行。随着国内地产企业融资政策的收紧以及地产偿债高峰(2021-2022 年)的到来,以恒大债券实质性违约为代表,中资地产美元债的金融风险暴露迅速加剧,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已刻不容缓(刘昱等,2021),这也对中国其他行业美元债券的发行管理造成了负向冲击。

第三,新兴国家的货币、金融及大宗商品市场在国际上扮演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多极化趋势凸显。传统的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为主,它们的资本管制力度较小,规则更为成熟,资金量更为充裕,基础设施较为发达。然而,随着新兴国家的社会发展、资本管制减少和经济高速增长,它们的市场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者,具备着极大的潜力,其在国际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以股票市场为例,除发达国家股市外,印度、泰国和越南等新兴国家的股市在近几年均有较为优异的投资表现,印度孟买Sensex 指数和越南胡志明指数在过去两年中增长分别超过 40%和 50%,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愈加重视在新兴国家股票市场的财富管理和投资业务。

02

国际金融法律环境演变的内容

传统的国际金融法律环境主要指国际货币法、国际银行法等狭义上的金融法律构成的国际规则,但在新发展格局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则也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诸多内容,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产生显著影响。

(一)国际货币法

国际货币法,是国际间在经济交往中建立的关于调整各国货币事务特定领域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在牙买加协议签订后,国际货币体系和相关的法律规则趋于稳定,当前国际货币法律的变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应对数字货币的出现形成的诸多法律规则;二是货币利率定价基准的变动,即伦敦隔夜拆借利率(Libor)的废止和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的转化;三是多因素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全球货币体系更加多元化。

第一,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则。根据发行方的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各国央行的数字货币(CBDC)与私人数字货币两类,这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数字货币思路。前者看重数字货币在技术方面的先进性和由此而来的便利性,但仍将其视为传统货币金融范畴内的产物,后者则在认为数字货币会给传统的金融实践带来革命性变化,赋予其更多的政治意义。

第二,货币利率定价基准的转换。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全球主要银行在国际银行间市场上同业拆借的基准利率,进而影响着国际金融市场中各类资产的价格,是全球金融市场的价格基石。Libor 的标的货币最初是美元,后来也包括欧元、英镑、日元和瑞士法郎,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仍以美元短期利率为主。

第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与全球货币治理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SWIFT 的相关数据,人民币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交易结算以及国际储备货币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有国内外学者预测人民币将在未来 10 年内对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形成明显冲击(Subramanian,2011),甚至能够在东亚地区形成人民币“货币区”(Ito,2017)。目前来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因素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因素、国际政治因素以及制度安排因素,这些因素均与国际金融法律相关联。

(二)国际银行法

国际银行法的最新变化是,近年来各国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以下简称“巴III”)和本国金融实践对银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动。巴 III 是由国际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银行监管的最新参考标准,理论上没有法律强制性,加之本身条款存在诸多争议,所以,巴III 整体的实施日期不断推迟,目前计划是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各国已经针对巴 III 中的部分监管建议和条款进行了国内实践,主要体现在新资本要求、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银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首先,出台了更加详细的资本要求。巴 III 中主要对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优化,制定了《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文件。文件中提出了标准法、内部模型法、简化法三种风险资产计量模型,账簿分类、交易台管理、内部风险转移的三类一般管理要求以及新的资本要求指标。

在一般管理要求方面,巴 III 丰富了账簿分类的内容,列出了金融工具清单,增加了对交易账簿调整的限制;其次在交易台管理中调整了信息披露的程序,即要以交易台为单位申请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最后新增了风险转移监管条款,对于风险在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之间转移的认定提出了明确和完善的要求。

在资本要求指标方面,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提高至 6%,普通股权益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的标准上升到 4.5%;规定银行准备 2.5%的资本留存缓冲,其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计提0-2.5%的缓冲资本。

其次,强调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巴 III 最为重要的新增监管措施,是对微观审慎指标无法避免银行危机的一种有效补充,也是巴 III 三大支柱中各国央行当前实施最为积极的部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指一整套动态的宏观监测系统,核心是防止由金融风险累积和传染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其通常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拨备覆盖要求、信贷行为要求、杠杆要求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专门要求等,在每个要求中还有具体的指标标准和正、反向激励体系,除风险监测,该框架还包括相应的逆周期措施(Borio,2003;范小云和王道平,2012)。

最后,银行信息披露方面有更加严格的标准。巴 III 在《新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强调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特别是与风险资本有关的大量交易信息及其细节,比如表外业务、衍生品交易、同业业务等。除此之外,在技术上要求加强银行和会计、审计机构的交流合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性和及时性。

(三)国际证券法

近年来,国际证券法律主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诸多发展:一是国际社会不断重视企业关于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二是发展中国家的证券交易规则逐渐向发达国家靠拢;三是美国对中国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收紧。

第一,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以欧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为主要代表,不断提高和完善证券市场中企业关于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标准。

第二,发展中国家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业法律规则不断完善。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方面也颇有建树,然而,当前最重要的是全面完善传统的证券法律规则,以尽快与发达国家的规则接轨,提高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法律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第三,美国收紧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针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美国收紧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根据美国证监会(SEC)公布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和原始财务数据以接受审查,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证明自己并不受政府所控制,此外,要求外国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为自己及其任何合并的外国经营实体提供某些额外的披露。由于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的不确定性,中概股企业成为重点披露对象,特别是关于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相关内容。

(四)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则

作为多年来国际社会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指企业在以赚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同时需要对除了股东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承担的社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由Sheldon 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才开始强调企业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80 年代以后,相关运动不断兴起并逐渐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保障、人权维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国际共识。根据相关文献,随着规则的完善和社会共识的凝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构建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市场关系、政府关系、经营环境和社会关系等,有利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或长期价值,进而自发地约束企业行为(Margolis & Walsh,2003;Chenget al.,2014)。

环境保护是一个较为宽泛的领域,包含绿色发展、绿色经济、碳中和等概念,因此,当前的国际法律环境针对环保等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一般不会单独制定协议文件,而是分散在企业投资、融资、运营、贸易等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其中,国际投资和绿色金融方面的立法是国际社会较为关注和积极推动的领域。

当前国际法律注重鼓励绿色经济的商业投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约束性要求,更是一种促进发展的方向,环境规制是环保的基础,规制带来的巨大绿色经济市场和市场激励下的环保技术进步才是根本支柱。在此趋势下,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对绿色经济企业在贸易和投资中的信贷支持,为国际绿色投资提供金融设施便利。

绿色金融成为各国金融创新的焦点之一,备受市场和政府的关注。绿色金融主要包含绿色商业票据、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工具(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工具,搭配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激励和评估考核体系,绿色金融产业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绿色金融的国际法律规则仍处于构建过程,完善程度较低且缺乏统一标准。当前的法律规则既强调了商业银行在发展绿色金融上的核心角色,又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可遵循的规则,为各类绿色金融业务的茁壮成长提供了条件。最后,随着各国绿色金融法律的不断完善,可以预见未来的国际法律规则必以当前各国的绿色金融实践为基础。

03

国际金融法律的未来推演

在近年来国际金融法律发展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对重要法律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推演和分析,可为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一)数字货币法律

预计各国央行数字货币会加速推进,中国和欧洲的相关规则将成为国际数字货币法律的基础。主要成因是:国际经济中的主要国家对央行数字货币统一持正向态度,央行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已成定局。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间向国民直接提供财政补助的实践表明了社保账户作为唯一个人账户的重要作用,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个人数字账户具有政策吸引力;中国和欧洲的数字货币设计有所差异,但中美之间的相关规则较为接近,由于美国当前的数字货币实践仍非常谨慎且开展较晚,中国和欧洲的规则设计和发行管理实践相对成熟,因此,两类规则将成为未来国际数字货币法律的基础。

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将趋于停滞,逐渐向单纯的投资标的属性靠拢,但已经允许私人数字货币流通和交易的国家不会做出法律变更。私人数字货币由于其数量有限,成为私募产品和个人投资者在全球流动性泛滥时的重要投资对象,然而,随着美联储已经明确开启加息进程,全球主要央行不断跟进,流动性泛滥为私人数字货币带来的估值溢价将逐渐消失,加之私人数字货币匿名性较强,难以监管,因此,其价格波动风险和其他技术性风险将明显增加,投机性随之增强,私人数字货币的流通功能会受到极大限制,推动其成为合法货币的市场力量会受到明显削弱。与此同时,货币发行属于主权范畴,各个国家都不会轻易将货币发行权授予私人,天秤币的“夭折”就是典型例子,加之市场力量的削弱,因此,私人数字货币处于灰色地带的国家将其支付流通功能合法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速度将会明显放缓,属性将会局限于投资标的。

(二)巴 III 的执行

巴 III 是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应运而生的银行监管法律,在《新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强化了对银行风险的管理,许多条款更加严格,这引致了商业银行和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巴III中部分内容的质疑。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而言,巴 III 提高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迫使银行在交易中选择收益相对较低的产品;对政府来说,银行的风险承担与金融对经济的支持是一个“跷跷板”关系,已有研究表明巴 III 对资本金的更高要求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这使银行不愿投资一些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资源在金融体系内的空转,难以进入实体经济(宋琴和郑振龙,2011)。

从当前实践来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国际认可度较高,各国均已有相应的实践,是巴III 中最易于推广落实的部分。相比于宏观审慎,新的资本金要求则面临较大阻力。美国的“折中版”巴 III 标准已经实施多年,但仅限于大银行,中小银行对新的资本金要求反应强烈并得到了部分实质性豁免,欧盟监管机构在推行巴 III 上态度强硬并已经提高了资本金要求,但也一再推迟全面采用巴 III 标准。中国虽然也批准了巴 III 协议,同样也提出满足其标准仍需要更多时间。当前国际经济仍在遭受新冠疫情的不确定性冲击,加上美联储强势开启加息进程,全球经济增长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形势下,各国很可能缺乏推动《巴塞尔协议 III》全面实施的动力,协议的落地仍需更多的时间。

(三)绿色投资和绿色金融法律

在国际金融和投资的法律规则中,环境保护是近年来无法避开的话题,以绿色金融和绿色投资为主线的新规则非常密集,对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鼓励绿色投资和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会逐渐增多。在中国、美国、欧盟相继出台促进绿色金融和绿色投资的法律之后,可以预见会有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跟进,未来的国际法律必然以当前各国的法律实践为基础,这是一个新的竞争领域,全球主要国家均希望能够在未来的国际规则中体现自身的偏好和利益,争取更多的规则优势。

其次,以环保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将愈加重要。欧盟和美国在绿色投资和绿色金融方面都提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以自由市场为导向的发达经济体中,证券发行方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市场有效性的核心保障之一,因此,可以预见发达国家将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质量,并为此构建统一的披露标准(金上,2021)。中国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主要规定了绿色债券的适用范围、审批标准和支持措施等内容,尚未从市场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和事后监管,这不利于绿色债券的市场化发行和定价,未来应该会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

最后,环境保护规则很可能成为新的技术性壁垒。在欧盟的内部法律和《中欧投资协定》中,均强调国际投资要达到绿色环保的特定标准,在 CPTPP 中的环境保护章节也提到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需要满足一定的环保要求,不应对大气、生态、水资源等造成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有利用技术标准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壁垒的行为,环境保护很可能成为新的技术性壁垒。

04

中国商业银行可选择的应对之策

面对国际金融法律新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中国商业银行在推进全球化业务拓展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应对之策包括:

(一)积极配合推进各国的央行数字货币。

根据预测,各国央行将加速推动官方数字货币的实践,这既可能推进央行数字货币国际规则的形成,又可能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应该深入研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规则,积极配合当地中央银行,推动数字货币的落地。在此过程中,要积累充分的实践经验,形成专门的分国别的研究成果,为中国未来参与国际央行数字货币法律规则的构建提供有效参考。同时,商业银行在法律允许私人数字货币交易的国家应谨慎参与相关投资和货币兑换业务,做好风险管控,在禁止或处于灰色地带的国家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远离相关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提前为巴 III 的落地实施做好准备。

巴 III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更为精细,更为复杂的标准,要适应这种标准,商业银行必须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要达到巴 III 的新资本要求,就必须提前对现有的业务内容和风险管理做出调整,对标欧盟和美国,逐步提高资本要求,不能急于求成。其次,要重视技术升级,巴 III 风险管理目标的达成需要坚实的技术基础,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的数据收集和系统架构还难以满足巴 III 的管理需要。最后,中国商业银行在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运营时,要与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前瞻性的沟通。因为落实巴 III 必然会遭受巨大的市场阻力,因此,与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反映自身需求和市场状况,有利于降低巴 III 的施行给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积极开展国际绿色金融业务,加强信息披露建设。

毫无疑问,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经济企业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既是中国商业银行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抓手,又能够满足各国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监管规则的需要。绿色金融业务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加之巴 III 即将全面施行,风险管理成为业务工作的核心。中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绿色金融业务时,要始终秉持自由市场准则,采用市场手段控制绿色金融风险,立足信息披露建设,在满足金融监管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绿色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相关的风险模型,积累国际市场的运作经验,为国内的绿色金融开展提供更多可参考的资讯。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工作论文

编号IMI Working Papers NO. 2234

原文刊发于

《经济研究参考》2022年10期

版面编辑|薛昕安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总监制|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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