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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向赵某借款1.8万元
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
事后经过核实
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
系赵某通过好友
宋某的微信收取的借款
张某偿还5000元后不再还款
赵某多次催要无果
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宋某
诉至河南省沁阳市法院
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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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据赵某提交的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电子凭证、通话录音及当庭陈述
可以认定赵某与张某之间
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未违背相关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
应属合法有效
赵某依约向张某出借款项
张某应依约偿还借款
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
已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对赵某要求张某
偿还1.3万元余款
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宋某是否承担
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的
主体是赵某与张某
尽管接收款项的微信号
系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
但结合赵某陈述
实际借款使用人
及发生借贷行为的相对方
均为张某
赵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张某和宋某间构成共同借款
或有其他应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
故对赵某要求宋某还款的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张某偿还赵某
借款1.3万元及利息
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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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媛媛 沁阳市法院
崇义人民法庭庭长
本案中
尽管宋某并非实际借款人
但因其实名注册的微信
被他人使用并收取借款
赵某便将其视为
债务的共同承担人
经法官认真审理查明了事实
故未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方解除了宋某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官温馨提醒
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
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
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
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
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
进行借贷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立即阻止或报警
防止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来源: 沁阳市法院
策划统稿: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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