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区函〔2021〕77号
各有关高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和《关于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区函〔2021〕1号)要求,经试点认定条件遴选、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推荐、专家咨询评议等工作程序,确定你们为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各试点高校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以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为工作抓手和突破口,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着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切实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支撑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要素供给。
各试点高校应按照报送的本单位试点实施方案,在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各环节相关管理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建立成果转化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明确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服务质量、转化绩效确定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全程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研发方向、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产业基金合作,为成果转化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各试点高校须按年度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期结束后,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分类管理,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考核评价等工作。
附件: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名单
科技部 教育部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清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东南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苏州大学
复旦大学
江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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