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联盟亟待“提质增效”

2021-11-01 21:08:30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11/1 20:23:57
    
高校联盟亟待“提质增效”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各式各样的高校联盟纷纷成立,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

所谓高校联盟,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围绕共同战略目标而建立的联合体,旨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高校联盟是对企业战略联盟运作模式的一种借鉴,通过高校间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实现学术水平的提高并共同解决大学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全球高教发展的共同选择

从全球范围来看,最早形成的高校联盟是1954年成立的“美国常春藤联盟”。1958年,“美国中西部院校合作委员会”成立,致力于发现和解决高校发展中的共同问题。美国高校联盟无论是强校的强强结合,还是弱校的抱团取暖,都对美国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受美国影响,英法德澳等国随后也开始成立高校联盟。

就我国而言,高校联盟的最早实践者是成立于2005年的“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成员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8所高校。随后的2009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等9所高校联合成立了“九校联盟”(C9)。

合作实效不足影响高校联盟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以联盟为重要标志的区域高校协同发展成为高教发展的新范式。以长三角区域为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推动区域内高校全面合作、协同创新,共享高品质教育资源,更好服务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区域高校联盟快速发展。

从公开数据查询结果来看,截至2021年5月,跨“三省一市”行政区域的长三角高校联盟共12个,其中的8个高校联盟为2019年以来成立。高校联盟力图通过跨校交流机制建设,在人才培养、师资交流、学术研究、技术转移等领域加大合作,推动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高校联盟的作用发挥需要成员间的通力合作,联盟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高校个体目标与联盟整体利益的相对一致,并在成员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行动框架,在联盟高校间构建起基于共同使命的价值共同体。

然而,高校在实践中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其行为具有追求办学资源和办学效益最大化的特征,在资源相对有限的前提下,彼此间必然形成竞争关系。即便在联盟内部,如果联盟提供的资源无法抵消竞争带来的收益,成员高校在进行理性选择时必然出现行为个体化和自利化特征,相比合作,更倾向于竞争。

高校联盟实际运作的有效性也有待增强。尽管“合作”“联合”“共享”“共建”等是高校联盟宗旨表述中的常见词,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大量联盟尚未形成有效的联盟运作模式。联盟在调动和汇聚资源方面的能力不足,在促进联盟内高校合作和服务区域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从对现有12家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成立以来所有公开报道活动的梳理情况来看,现阶段联盟的倡导性意义大于实质性价值,成员间的合作多停留于理念和共识形成层面,有实效的具体行动还不够多。部分联盟采取了项目制合作方式,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之间地位差异比较明显。部分联盟缺乏整体活动策划,联盟成为成员高校年度活动的“大拼盘”展示平台。

提质增效:联盟未来发展必然选择

高校联盟作为高等教育集群治理的一种探索,对推动高校合作博弈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重构高校间的博弈规则和结构,也有助于推动区域高等教育协同发展。但这些作用的发挥有一个重要前提——高校联盟能真正构成一个内部成员利益关联、有机互动,与外部环境有效沟通的生态系统。在此系统中,联盟高校不仅能得到来自系统的支持,充分释放个体价值,高校之间也能产生耦合效用,产生新的价值增长点。

高校联盟要实现提质增效,首先必须提升高校联盟的资源集聚能力。为此,在高校联盟成立初就应有一致、明确且具体的诉求,联盟成员间不是彼此支援、帮扶的关系,而是要通过联盟载体获得“1+1>2”的收益,联盟应当为高校提供资源,同时高校也应当努力向联盟导入资源。

其次,高校联盟必须开放,要和区域政府、产业保持密切互动,联盟项目化运作过程中应当以满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基本导向,创造收益增量。

再者,参考国外成功高校联盟的经验,联盟不应是高校间的松散组合,而应是有入门门槛要求、有行为约束要求、有合理组织架构、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实体组织,高校联盟应当尽力做到实体化。

最后,应鼓励不同类型的高校根据各自特色成立联盟,分类推进区域高校协作,使高校联盟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系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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