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消息,4月18日20时10分许,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北滨路三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卢某(男,33岁,万州区人)驾车欲进入一露天停车场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上旁边人行道,致4名群众受伤。
事发当天,因为天气开始热了起来,入夜的音乐广场附近,有很多市民出门吃烤鱼、喝啤酒!监控视频显示,肇事车辆毫无征兆地撞入用餐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面对车辆驶来方向的人,发现不对劲后,一边大声惊呼,一边躲让;可背对车辆的客人,有些却来不及躲闪。
肇事车辆撞倒路人之后,并没有停下,这让在场群众认为肇事司机想逃逸!于是大家围了上去,将这辆黑色轿车堵在原地。
针对此事,头条号作者 “蚂蚁说法” 具体根据网友的两种猜测 进行了详细解读。
部分网友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质的犯罪,也就是说,司机因操作失误,不是故意造成本次事故,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是故意这样做的,他是为了报复某人。 或者是楼上住户,楼下天天搞得乌烟瘴气,影响到他休息了,亦或者是其他商家,得了眼红病。
不管肇事司机的动机是什么,只要他是故意的,其行为就应当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不管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针对的都是特定的某个人,比如张三、比如李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李四,没有具体的对象。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肇事司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关键要看这起事故是交通意外,还是刻意为之,如果是刻意为之,将根据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目前,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应说,他们已介入调查,肇事者已经被抓获,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第1眼综合平安万州、百姓关注、今日头条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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