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想“避风”,谁做“港”?网络侵权纠纷中平台的责任承担

2023-04-21 17:48:55    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梳理了“胖虎案”审理法院如何认定案涉行为不适用发行权与权利用尽原则,而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借助生活实例解释了两项权利的区别,以及权利用尽原则的原理。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对侵权行为认定后的下一个问题——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展开讨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

在谈论网络话题时,我们常使用“平台”一词。而法律上,我们称这类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 系指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的主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可以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除网络用户之外的最大网络空间主体。在“电子屏幕”时代,我们几乎每天都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打交道”:日常所浏览、使用的视频网站、社交媒体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网络环境与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全身而退”,或多或少会有所牵连。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是有限的,因为通常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仅是担任一个中立的、提供服务的中间人角色,对于潜在或已发生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为了避免无限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作“一般审查义务”。

例如,《条例》第22条规定,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以下条件,则无需就用户提供的侵权作品承担赔偿责任:①明示信息储存空间是为用户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信息与联系方式;②不改变用户提供的作品; ③不知或不应知用户提供的作品侵权; ④不从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⑤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根据条例规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其他必要措施。 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特别关注第③项和第⑤项,前者关联“红旗原则”,后者关联“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 又称 “通知—删除”原则 ,其含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投诉后,基于“一般可能性”标准对权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判断,认为所涉作品确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潜在)侵权作品的传播。由于平台面对海量的用户提供内容不可能做到一一审核,该规则的设立就像一个“避风港”,为平台提供一次“纠错”机会。若平台没有及时纠错,则不能因此免责。

但“避风港”并非时时都有, 红旗原则 就是例外情况:对于用户上传的作品,若其中的侵权事实就像红色旗帜一样显眼,则视作平台对上传作品侵权“应知”,此时无需通知,平台应依据条例规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断开连接等)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否则不能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免责。

可见, 相关法规并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审查。除了明显侵权内容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一块“免死金牌”,一般情况下只要依照条例规定采取“通知—删除”措施,即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NFT数字作品平台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抗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仅需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通知删除义务)即可,事实上也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但两审法院没有完全采纳被告的抗辩,而是认为被告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被告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模式与营利模式密切相关。

第一,从判决书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告运营的B平台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环节都要收取固定的燃料费,在交易环节还收取佣金。根据《规定》第11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未针对铸造环节收取燃料费,但B平台以老用户推荐新用户的方式替代收取燃料费,在后续交易过程中仍收取燃料费,且被告还会从每次交易中分取售价10%作为佣金,这无疑使得被告在整个NFT数字作品发行与流转过程中直接获取较高的经济收益。可见, B平台并非纯粹提供网络服务,而是能够从中获取分成,显然属于《规定》第11条的情形,被告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基于NFT数字作品所依赖的技术特性,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实际上是在区块链上生成了一串难以篡改、透明公开、高度安全的“元数据”。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该元数据将永久保留在区块链中。这意味着一旦元数据中储存着侵权信息或错误信息,该信息也将永久储存在区块链中。这会对整个区块链的公证体系与效能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进而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正是由于NFT数字作品交易具有上述不可逆后果,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做好“守门人”的角色,承担高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NFT数字作品平台应当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B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关键在于B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审查机制出了问题。对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法规仅要求其对用户所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事后审查,如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就属于这一类,即用户上传作品后,基于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明显的侵权内容,平台及时进行审核并处理。

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提出, 对于提供NFT数字作品铸造和交易服务的平台,由于其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的时间点应当提前至铸造之前。 具体表现为:平台应当要求用户在上传作品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据,证明其为提供作品的合法权利人,继而平台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法院认为,不论是“智能识图+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审查形式,还是因图片水印不明显导致人工审查有疏漏,都不能替代平台要求铸造人提供权属证明这一步。

在此,我们建议: NFT铸造与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权属审查机制,不仅要有事后审核措施,还要建立事前审查程序。

以权利人为分类标准,可能被铸造为NFT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类作品的铸造人即著作权人本人,另一类作品的铸造人为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对于前者,平台可以要求铸造人上传作品登记证书。如果并非首次公开,还可以要求提供首次发表作品的相关链接以及发布人的实名认证信息。对于后者,平台可以要求其提供完整的授权链证明材料。完成上述审查后,平台再辅之以各类云计算、识图软件等进行二次检验。总之, 不论是针对什么作品,平台都应当在作品进入铸造程序之前仔细审查铸造人的权属证据链是否完整、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

进一步地,如果技术允许, 平台甚至可以在NFT数字作品信息页面适当公开上述权属证明信息。 这不仅能够进一步佐证NFT数字作品的价值,也向消费者展现了平台自身的规范性,长此以往能够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净化效果。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举措由于涉及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平台应当同步更新用户协议、上传规则等平台规范,设置用户同意环节,谨慎收集与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

至此,有关“胖虎打疫苗案”中法律问题的讨论暂告一段落,也随时欢迎大家在视频评论区或本文留言区继续分享您的观点与看法!

从下期节目开始,我们将聚焦短视频领域,带领大家解读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判例,一起聊聊案例中值得关注与思考的法律问题,敬请期待!

文:陈欣皓、虞杨、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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