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覃女士经营一家烟酒店,一直从烟草局批发香烟。突然,烟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来检查,认为覃女士属于无证经营。
(相关资料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决定对秦女士没收违法所得60057.5元,罚款127213.5元,共计187271元。覃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覃女士的孩子上大学了。覃女士无业在家,为了给家庭增加一点收入,就让丈夫傅某就从刘某手中转让了一家烟酒门市来经营。
之后覃女士就以刘某的名义从当地烟草局批发香烟,两年里累计批发了真龙(鸿韵)、玉溪等各种烟草制品共4197条,其中销售3496条,未销售702条,总计价值424045元。
期间,烟草局工作人员多次告诉覃女士要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覃女士都没有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覃女士在未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冒用他人的名义从烟草局批发香烟,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第32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57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案件综合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覃女士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又处以经营总额30%罚款。
覃女士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她和刘某转让烟酒门市时,就包括烟草经营许可证,否则转让费不可能那么高,所以她有权使用刘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不属于无证经营;
第二、烟草局明知其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为其电脑和手机安装购烟软件,并向其出售烟草制品,已构成行政许可;
第三、如果自己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局应该及时制止,为何等自己经营了两年,才进行处罚,有违诚信原则;
第四、她获利6万余元,就被罚款12万多元,两年不仅白干了,还要倒贴钱,处罚太重了。
但是,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我们国家对烟草经营实行专营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是不允许转让的,所以虽然刘某给覃女士转让了烟酒店,但不代表烟草证也转让。如果覃某仍想经营烟草,就应当自己办理,而不能使用刘某的许可证。
第二、行政许可必须经法定程序法定批准,并不能通过事实准许,所以即使烟草局给覃女士批发香烟,但也不代表烟草局给覃女士发放了许可证。
第三、本案虽然烟草局违规给覃某批发香烟,但是烟草局工作人员多次告诉覃某要办理许可证,而覃女士一直未办理,所以覃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烟草局违规批发香烟和覃女士无证经营是两码事,覃女士可以就烟草局的违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行提起诉讼,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覃女士的处罚无关。
综上,一二审法院都认定覃女士无证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并无不当,所以依法判决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正如网友评论,覃女士自己也知道自己应当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但估计在办理时遇到了困难,才没有办理,最终为此付出这么大的代价,真是太令人唏嘘了!
所以,经营烟草容不得半点侥幸与马虎,一定要持证依法经营,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来源于百色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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