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5月9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称,2023年4月14日,我厅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具有不合格资质的企业寄送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至2023年5月6日,寄往部分企业的11241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退回,现依法将上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资料图】
无法送达的涉及8567家企业11241项资质(壹级有307项、贰级高达9043项、叁级665项、不分等级1226项),其中7264项资质的建造师人员不足。
而名单显示出的还仅仅是无法联系的,所有不合格的资质加起来多达20680项。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示例:
与此同时,近期,四川、河北、黑龙江、新疆等多省(自治区)撤销不合格资质,原因也几乎都是因为注册人员不足。
江苏文件原文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2023〕3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要求,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了动态核查工作。
2023年4月14日,我厅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具有不合格资质的企业寄送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至2023年5月6日, 寄往部分企业的11241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退回,现依法将上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名单.xls
2.《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zip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
在此之前,3月3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提出以该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相关文件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
各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健全与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经研究, 决定对全省目前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 , 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 ,企业净资产和注 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 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建筑业统计系统中上报的数据认定,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后续简化资质标准指标文件要求考核。
二、工作分工
1.省厅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审批的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2.各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权限内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三、开展方式
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分别通过2.0系统 , 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 , 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在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也可在整改期间,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 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
四、相关事项
1.已实施集中审批的无锡、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共同配合做好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名单导出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发出整改通知。对于整改期限届满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办理资质的撤回和注销事宜。
2.因联络方式不准确等原因而无法送达的,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此类企业名单作为经营异常线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 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 ,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 承揽新的工程 ,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周密制定清理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引导企业提高守法遵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好资质条件,为参与市场竞争和顺利完成新旧资质转换,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工作总结报送省厅。省厅将在工作过程中对各地进行指导,对进展不力地区进行督导和通报。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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