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时快讯】嘉善豪声电子北交所过会

2023-05-18 09:28:25    来源:武悦茹    

北交所5.12上会通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文共 5762 字,阅读时长 10 分钟

参考说明:


【资料图】

注1:以上数字以及相关信息均来自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和最新的问询与回复文件

本文是吾攀升为您分享原创IPO的第559篇

吾点说

1.徐瑞根、陈美林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徐瑞根,出生于 1962 年 3 月,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已到期未续展),高中学历,历任惠民电讯纸盆厂副厂长;任惠民服装厂副厂长;任嘉善沈家纸盆厂厂长;任嘉善兴惠电子厂厂长;1997 年 3 月至今,任兴惠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等。陈美林,出生于1963 年 12 月,初中学历,历任惠民服装厂车间主任;任沈家纸盆厂副厂长;任嘉善兴惠电子厂副厂长;任兴惠电子董事、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任罗星阁酒店监事、执行董事;2000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豪声有限监事;2016 年 3 月至今,任豪声电子董事。

3.2020 年 3 月,公司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为“浙江省豪声通讯电声技术企业研究院”;2021 年 10 月,公司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为“2021 年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2022 年 1 月,公司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为“2021 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6%左右;研发投入在4%左右。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

关键信息速览

1.1公司摘要与上市信息

豪声电子 主营业务为微型电声元器件以及音响类电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微型扬声器、微型受话器、微型扬声器集成模组等微型电声元器件以及车船用扬声器、立式音响等音响类电声产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以及汽车、游艇、家庭等消费和娱乐产品领域。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豪声电子发行不超过2,450.00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5%;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65,863.65万元;2022年净利润6,537.16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金23,690.92万元。

发行保荐人(亦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收入与销售渠道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3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 项目总投资额24,966.50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23,690.92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进行了详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计划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安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4主要财务指标

1.5吾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2020年-2022 度 营业收入 分别为62,425.47万元;76,713.43万元和66,920.95万元;2021年公司毛利率比2020年增长 22.89% ;2022年比2021年下降 12.77% 。

公司 2020年-2022 毛利率 分别为16.58%、 15.99%和 18.55% ; 2021年公司毛利率比2020年下降 3.60% ;2022年比2021年增长 16.01% 。

公司2020年-2022 净利润 分别为3,852.9万元、 3,777.91万元和6,537.16万元; 2020年-2022 年公 司 净利润逐 年增长 ; 增长 率分别为 1.95% 和 73.04% 。

公司 2020年-2022 净利率 分别为6.17%、4.92%和9.77%;2021年公司净利润比2020年下降 20.21% ;2022年比2021年增长 98.36% 。

公司2020年-2022 流动资产 分别为37,349.44万元、48,081.87万元和50,937.6万元;2020年-2022 年公 司流动资产 逐 年增长 ; 增长 率分别为 28.74% 和 5.94% 。

公司 2020年-2022 非流动资产 分别为21,047.13万元、30,429.28万元和41,776.05万元;2020年-2022 年公 司非流动资产 逐 年增长 ; 增长 率分别为 44.58% 和 37.29% 。

公司2020年-2022 流动负债 分别为29,793.48万元、35,734.77万元和50,785.4万元;2020年-2022 年公 司流动负债 逐 年增长 ; 增长 率分别为 19.94% 和 42.11% 。

公司2020年-2022 年 非流动负债 分别为983.64万元、12,586.74万元和10,038.81万元;2021年公司非流动负债比2020年增长 1179.61% ;2022年比2021年下降 20.24% 。

公司2020年-2022 所有者权益 分别为27,619.45万元、30,189.64万元和31,889.43万元;2020年-2022 年公 司所有者权益逐年增长;增长率分别为 9.31% 和 5.63% 。

公司 2020年-2022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8,570.61万元、3,549.24万元和16,357.48万元;2021年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比2020年下降 58.59% ;2022年比2021年增长 360.87% 。

公司2020年-20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分别为2,766.11万元、-1,007.99万元和2,904.15万元;2021年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2020年下降 136.44% ;2022年比2021年增长 388.11% 。

公司2020年-2022年 资产负债率 分别为52.70% ,61.55%和65.60%, 2020年-2022 年公 司资产负债率逐年增长 ; 增长 率分别为 16.79% 和 6.58% 。

公司2020年-2022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分别为14.67%,13.03%和20.35%,2021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比2020年下降 11.18% ;2022年比2021年增长 56.18% 。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能力情况如下:

2020年-2022年公司 应收账款周转率 分别为3.29次/年、3.24年和3.06次/年,(即平均 115 天收回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稳定。

2020年-2022年公司 存货周转率 分别为6.05次/年、6.29次/年和5.44次/年,(即平均 62 天收回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整体相对稳定。

科创亮点

2.1企业科创地位

公司成立 20 多年以来一直聚焦于微型电声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积累了丰富的研发和生产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14 亿元、7.58 亿元、6.59 亿元。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声分会会刊《电声通讯》于 2020 年 5 月发布的国内电声行业全行业“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排名”,在 2019 年度国内电声行业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 18 家企业中,豪声电子营业收入排名第 8。

2.2企业科创投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14.07万元、2,678.35万元及2,509.5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55%、3.49%及3.75%,占比基本稳定。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人工成本和直接投入构成,各期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0.42%、89.64%及89.79%。

2.3科创标准分析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条之“(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

2.4盈利模式

公司主要通过生产和销售微型电声元器件及音响类电声产品等电声元器件产品实现收入与利润。公司立足于电声元器件行业,通过持续的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形成了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检测技术等方面的一系列核心技术,并通过申请专利予以保护;公司自身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以及其他关键设备,并经过多年的积累,建立了良好的采购和销售渠道。在微型电声元器件业务领域,公司主要是按照下游 ODM 制造商客户及品牌制造商客户的要求,提供定制化的微型受话器/扬声器及模组产品;在音响类电声产品领域,公司主要是为境外品牌商进行相关产品的代工生产。

公司业务的完整流程包括前期市场开拓与技术方案提供、获取订单(小批量试生产、签订框架合同)、组织物料采购、产品生产与组装检测、销售出货等。经过多年的运营发展,公司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研发模式。

问询与回复

3.1上市进程

3.2问询

关于收入与成本核算规范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取得客户收货凭据时确认收入和根据客户实际领用后定期出具确认单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对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对账时点、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预估确认当月收入的情形,是否导致收入跨期确认。

回复

发行人说明: 对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对账时点、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预估确认当月收入的情形,是否导致收入跨期确认。

(一)入户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领用对账情况确认收入均为 VMI 寄售模式相关客户其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及时点、收入确认具体依据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与 VMI 寄售模式相关客户主要通过系统导出及邮件方式进行对账,对账频次为每月一次,对账周期根据不同客户交易习惯和实操便利性存在一定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客户的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及时点未发生过变动。

针对 VMI 寄售模式,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并规定了寄售模式下产品到货确认、领用情况跟踪、定期对账流程、结存存货盘点流程、应收账款管理流程等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一、根据客户实际领用后定期出具确认单确认收入是否说明公司存在寄售模式。如是,说明采用寄售模式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寄售内容、相关金额、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一客户是否同时存在寄售和非寄售模式:报告期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名称、数量、金额和占比,寄售模式的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对于发出商品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如何进行盘点,如何确认客户已使用产品的情况”之“(二)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存放于寄售仓库的名称、数量、金额和占比,寄售模式的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对于发出商品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如何进行盘点,如何确认客户已使用产品的情况”之“2、寄售模式下对于发出商品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发行人如何进行盘点,寄售模式的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相关内容。报告期内,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

(二)是否存在预估确认当月收入的情形,是否导致收入跨期确认

由前述公司与 VMI寄售模式相关客户对账频次及周期可知:

1、针对对账周期为当月初至次月初的华勤技术、OPPO 客户,公司次月月初即已完成与客户针对上月领用情况的对账工作,并获取双方核对一致的领用确认单,于财务报表结账前对相关收入进行确认,不存在预估确认的情况,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针对月度下旬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的摩托罗拉客户,由于次月初结账前双方尚未完成当月最后 5 天领用情况的对账及确认工作因此不对该部分收入于当月进行预估确认,待完成对账并获取双方核对一致的领用确认单后进行相关收入确认。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对账确认收入不存在预估确认当月收入的情形,不会导致报告期各期收入跨期确认情形。

关于收购资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根据申请文件,(1)2019年,豪声电子与兴立电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购买兴立电子拥有的音响类业务相关固定资产与存货,交易总价款为 1558.41万元(不含税)其中固定资产部分价款为185.84万元存货部分价款为1,372.57万元。(2)2016年6月,发行人实控人为行挂牌时作出的解决发行人与兴惠电子间同业竞争的承诺,将兴惠电子音响类业务相关固定资产与存货转让给兴立电子,转让价格为1,635.89 万元。(3)兴立电子实际控制人为陆钟鸣,系兴惠电子前员工,于 2011 年底离职,离职前担任兴惠电子的副总经理职务。(4)2019年,发行人向兴立电子租赁房屋、销售音响类电声产品,交易金额为 920.78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对两次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及对报告期影响的总体分析。

回复

发行人说明: 对两次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及对报告期影响的总体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说明及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对两次资产交易的真实性及对报告期的影响总体分析如下:

1、从交易背景和商业逻辑方面看: 陆钟鸣具备经营音响类业务的能力和经 验,系兴惠电子出售资产的潜在买方之一,其在任职兴惠电子期间的积累的经验和资源促进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资产范围和价格方面达成一致。此外,陆钟鸣仅在1997-2011 年期间作为职业经理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共事并协助管理兴惠电子业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代持或存在私下利益交换的条件和动机不强,具备与发行人真实交易的商业逻辑。

2、从核查程序方面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针对两次交易进行了专项核查,虽经多次沟通仍未成功获得陆钟鸣及兴立电子两次交易前后的资金流水凭证,但通过核查交易双方的两次交易原始凭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 (具体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与其控制的企业 2016-2019 年的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两次交易前后及经营期间兴立电子资金来源、经营所得、清算资金去向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无关;通过访谈兴立电子前员工、核查兴立电子经营期间陆钟鸣对各业务审批单据、获取陆钟鸣从兴立电子领取薪酬奖金的记录、陆钟鸣 2019 年向客户签发的兴立电子停止经营的邮件、兴立电子注销前后陆钟鸣要求出纳将清算资金分别支付给其本人及其家人的聊天记录及纳税凭证等,能够证明兴立电子经营期间的独立性。通过上述核查,并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和原因,能够合理保证兴立电子两次交易的真实性。

3、从对报告期的影响方面看: 兴立电子与兴惠电子及发行人的两次资产交易分别为2016 年 6 月和 2019 年 8 月,兴立电子经营期间为 2016-2019 年,两次交易及兴立电子经营期间均已位于报告期之外,经营期间及报告期内均不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况。此外,一方面,发行人收购兴立电子主要经营资产并开展音响类业务未导致新增同业竞争问题: 另一方面,发行人自 2019年开展音响类业务以来,经营稳定,报告期内音响类业务均为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存在突击收购资产拼凑业绩的情况。

综上,兴立电子分别与兴惠电子及发行人的两次资产交易具有独立的背景和合理的原因,具有商业逻辑和真实性,兴立电子经营期间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两次资产交易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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