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为8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当事人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多少?看看法官怎么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4日,赵明(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张大(化名)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签订了借条,张大依约支付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明却未能如约还款,张大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23年4月将赵明诉至合山法院。
法院调解
审理中,赵明对借款本金80万元予以认可,也同意支付利息,但因其对利息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担心需支付过高利息,希望原告能降低利率。但在法庭询问其具体意见时,赵明犹豫不决,当庭未给出具调解方案。而张大认为当初因双方是朋友,才约定月利率1.5%,比一般民间借贷中的“月三分息(即年利率36%)”少一半,已属于低利息,应当得到完全支持,不同意下调利率。
了解到当事人因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认识而对利息计算产生疑虑的情况普遍存在,主办法官采取庭后调解的方式,通过线上调解为异地当事人提供便利。
调解中,主办法官向双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 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并释明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利息计算持续至今,故应当分段处理: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了利率且未超过年利率24%的,原告张大主张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计算。同时,张大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借期内利息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未超利率上限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结果
据此,法官分阶段对该案的借款利息进行了仔细核算:
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即月利率1.5%)计算;
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原告起诉当月一年期LPR为3.65%,四倍为14.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经释明,赵明和张大对利率规定、利息计算有了充分了解,赵明也放下了疑虑和担忧,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案利息,并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自此,该案在法官专业、耐心的释法说理下成功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
生活中,因急需资金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对于利息部分,不少人仍存在误解,认为法律规定利率保护上限为“月三分息(即年利率36%)”并写入借条,此后引发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 2020年8月20日是利率规定变化的分水岭,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起诉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因此,当事人对利息的诉求要合理合法,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该部分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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