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结一起1.3亿元特大生产与销售伪劣香水案,且部分涉案香水含有禁用成分——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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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报》见习记者 孙晓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香水案。该案涉及广西、广东、四川多个地区,涉案的5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图源广西广播电视台
据悉,2021年1月,吴某振、粟某波分别租赁富川县福利镇、莲山镇的两栋民房和3个仓库作为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香水,以及存放原料及设备的场地。并于同年3月、5月、10月分别在县内三个地方租赁仓库存放原料及设备,并通过微信渠道将无证生产的伪劣香水冒充国际知名品牌高价售出。
2022年3月10日,富川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抓获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并在现场查扣了一批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扣押假冒包装盒、玻璃瓶、半成品60余万套,以及假冒香奈儿、蒂芙尼、宝格丽等22种国际品牌104个系列的伪劣香水12万余瓶,香水货值约378万余元。后经认定,物价部门评估这批香水在基准日涉案货值超1.31亿元。
△涉案香水 (图源广西广播电视台)
值得注意的是,经专业机构检测和比对,涉案香水与国际知名品牌原版香水相似度高达百分之九十。但涉案香水与包装盒标注成分不一致,不仅缺少正品香水应有的成分,且部分样品检测出含有甲醛。甲醛作为一类致癌物,对人体具有刺激性,会加速皮肤老化,甚至诱发鼻咽癌和白血病,为化妆品禁用组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5月国家药监局修订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后,甲醛由限用组分更改为禁用。但甲醛缓释体类防腐剂如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DMDM 乙内酰脲等,仍为准用防腐剂,但禁用于喷雾产品。
最终,富川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振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耀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同时,这起案件也为消费者敲响警钟,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以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损害个人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危害到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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