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平移!乔丹体育2011年IPO已过会,前年更名,曾被判赔偿乔丹35万

2023-03-07 10:48:37    来源:IPO合规智库    

梧桐树下v 文/西风


(资料图)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平移上交所主板IPO于3月4日获得受理。该公司原名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法院判决,2021年1月12日改用现名。公司上交所IPO早在2011年11月25日获得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因与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发生商标纠纷而久久未获证监会核准批复。2020年底,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2022年公司又被厦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侵犯耐克商标权,赔偿10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一、2021年扣非净利润6.76亿元,丁氏夫妇为实控人,本次IPO拟募资10.64亿元

公司注册地福建晋江,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5.91亿元、49.28亿元、59.31亿元及30.99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39亿元、5.89亿元、6.76亿元及3.17亿元。

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百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64.73%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均出生于1967年,持有福建百群全部股份,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IPO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用于下列4个项目:

本次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增加12条现代化制鞋生产线,新增年产各类鞋900万双、鞋底1500万双以及高频印、压花加工480万双的生产能力。

二、发行人与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商标、侵犯姓名权纠纷的仲裁、诉讼情况

(一)发行人与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商标纠纷诉讼

发行人商号及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迈克尔·乔丹”中的姓氏翻译“乔丹”相同(发行人母公司目前已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子公司名称中仍包含“乔丹”字样),目前发行人和Michael Jeffrey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亦在境外取得了部分“QIAODAN”拼音、“乔丹”文字及图形商标。

Michael Jeffrey Jordan于2012年10月对发行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79项注册商标以“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上述79项注册商标。2014年4月,商评委对上述79项商标争议申请作出裁定,其中:(1)因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第6020563号的注册商标在Michael Jeffrey Jordan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时尚未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Michael Jeffrey Jordan提出的争议申请予以驳回;(2)针对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发行人拥有的另外78项注册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均认为Michael Jeffrey Jordan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全部撤销申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Michael Jeffrey Jordan不服商评委驳回其提出的78件商标争议请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的一审判决。

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已就该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Michael Jeffrey Jordan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先后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最终发行人的74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得以维持,4项商标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作出的行政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截至目前,上述4项商标已无效。

(二)发行人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姓名权纠纷

1、案件情况与基本进展

发行人于2012年3月5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原告)起诉发行人(第一被告)、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认为发行人及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发行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以下合称“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姓名权;2、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在其商号中、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在商业推广中使用原告姓名等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3、判令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销售活动中使用原告姓名的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4、判令两被告共同或分别在《中国体育报》《体坛周报》《中国工商报》以及新浪、搜狐网站上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澄清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使用其姓名的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001元;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41,480元(暂定);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该案举证期限届满前,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将上述第6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1,145,356元。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体坛周报》、新浪网站主页(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澄清与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形式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2、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3、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4、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5、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6、驳回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其它诉讼请求。

发行人及原告收到一审判决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发行人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承担。

原告的上诉请求为:1、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能与乔丹先生存在任何关联,拟使用的新企业名称应当经法院审核;2、将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为:发行人应当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包括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3、将一审判决第五项变更为:发行人应当赔偿乔丹先生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45,256元。

2022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关于发行人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姓名权纠纷的执行情况

结合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关于本案的最新执行情况如下:

(1)就发行人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判项一)发行人已于2022年8月1日在新浪网、2022年8月2日起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督报》、2022年8月5日在《体坛周报》上刊登《声明》,对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关系进行了再次澄清,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如下:

“美国前NBA篮球运动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同本公司关于‘乔丹‘中文姓名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11日由(2021)沪民终547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上述终审判决及其他相关生效判决,对于本公司主营业务中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乔丹‘系列商标,本公司拥有正当合法的使用权;对于在企业商号中使用的中文‘乔丹‘字样,如果给Michael Jeffrey Jordan先生的姓名使用造成了精神困扰,本公司深表歉意,并再次澄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就发行人“乔丹”商号的使用(判项二)

2021年1月8日,发行人取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2日,发行人办理完毕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取得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3)就发行人“乔丹”汉字商标的使用(判项三)

本案原告起诉时间为2012年2月7日,根据该判项要求,发行人需停用注册日在2007年2月7日以后的涉及“乔丹”的商标,而对于持有的注册日在2007年2月7日之前的商标因为已经超过五年争议期,发行人仍可继续进行区别性使用。

发行人已停止使用判决中要求停止使用的2007年2月7日以后的相关商标,但发行人持有的超过五年争议期的商标可以基本覆盖该等停止使用的涉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商标。

对2007年2月7日之前的商标进行了区别性使用,虽然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尚未正式启动,但发行人已经开始主动履行此判项的相关义务,在部分场景中,以其认为适当的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方式,区别使用了“乔丹”商标,表明其产品与Michael Jeffrey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4)就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主张的赔偿金(判项四、判项五)

本案一审判决书判令:发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及本案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根据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代理律师出具的《关于:接受中乔公司赔偿款项的说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已授权代理律师代为接受赔偿款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将判项四及判项五所判赔偿金额共计35万元支付至前述说明所载的账户中。同时,本案中由发行人承担的诉讼费也已按照法院出具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完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前述第一、三项判决,由于履行的形式与内容最终需经上海二中院审核,履行的最终标准和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主要基于自身的理解对第一、三项判决进行了主动履行。同时,由于该案原告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发行人上述主动履行判决的行为及其结果亦未取得法院的正式审核确认,发行人履行判决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仍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前述案件执行的不确定性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财务指标中的”(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情况。

三、因商标侵权,发行人一审被判赔偿耐克1000万元,停止侵权

招股书披露了厦门市中级法院关于耐克诉发行人、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①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1722号和第4581865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即发行人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被告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②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库存的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包括样品);③判令发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被告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发行人在其官网(www.qiaodan.com)、官方微信公众号(qiaodanqd)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且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声明须保留至少三日),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摘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⑤驳回原告其他诉求。一审判决后,发行人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2022)闽民终108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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