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转长护险”试点来了!

2023-04-01 06:49:4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决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 ( 以下简称“转换业务”) 试点 ,试点期限 暂定两年

缓解失能人群护理 费用压力


【资料图】

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 投保人自愿 提出的申请,将处于 有效状态 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 身故或满期给付等 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 护理给付 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 提前 获得保险金给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大幅增长。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

“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 ,同时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解和认识,推动行业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

明确 两种责任转换方法

《通知》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 两种 责任转换方法,包括 保单贴现法 精算等价法

保单贴现法 适用于 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 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 保险金折价 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

精算等价法 适用于 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 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 部分保单价值 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 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 ;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 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 进行给付。

《通知》还配发了《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规定了两种转换方法下的适用产品、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转换业务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易于理解 ,护理给付金额 方便计算

同时,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保险业有统一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易于操作。具体来看,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即为约定护理状态。

根据《规则》,10种特定疾病包括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脑损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双目失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瘫痪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其疾病定义应当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持一致。

经营普通寿险的人身保险公司 均可参与

《通知》明确,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 均可参与 转换业务试点。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 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 ,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同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 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 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 ,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此外,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逐步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为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

记者 朱艳霞

编辑 王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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