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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兵
6月16日,中润资源发布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称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不晚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
历史信息显示,5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润资源下发2022年报问询函。问询函内容显示,中润资源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77亿元,同比减少69.42%,实现净利润2.52亿元,同比增加295.96%,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38亿元,同比减少24.73%,经营现金流净额为-1.17亿元,同比减少314.11%。黄金业务毛利率为-8.70%,较上年度降低26.61个百分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请中润资源说明“营业收入降幅远超扣非后净利润降幅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现金流净额大幅下滑的原因”,以及“公司黄金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且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请中润资源“详细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实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9.8.1 条第(七)项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其他消息面上,此前部分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中润资源信披违规案也早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据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显示,经查明,证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相关法规,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中润资源主要从事矿产投资、开采与房地产业开发。集团公司目前拥有11家控股子公司,其中6家矿业公司,1家房地开发公司。对于中润资源的后续发展动态,本栏目也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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