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中,我们基本可以看清整个事件的过程。
(资料图片)
2023年3月8日,用户李冰与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签订了《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和《吉祥号码入网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获得了手机号码“1513442XXXX”的使用权。在《补充协议》中,李冰签订了必须在网使用20年的协议,且月最低消费698元,《补充协议》中明确了用户违约条款,“若甲方违反约定,则需赔偿乙方损失,赔付金额=月最低消费金额×未履行时长×95%”。
某日(从数据看,应该是使用了2-3月时),李冰要求携号转网到联通,移动拒绝了,对于李冰来说,根据《补充协议》,有两种选择,一是执行20年合约,二是解约后转网,需“交纳16.2万元违约金”(我不清楚这个16.2万元的来源,按赔付金额=月最低消费金额×未履行时长×95%”,16.2万元相当于20.36年的赔付金额,明显不合理,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
李冰给出的转网理由是“运营商服务不好、信号不畅通等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不好评价的,由于签约时间短,如确实难满足用户需要,可协商解约。但根据工信部规定,解约后,无论用户在移动,还是携号转网到联通,用户都应该“回流”到从国家获得151号段的中国移动。由于现在用户在移动,号码使用权应属于中国移动。也就是说, 无论哪种情况,李冰要求将该号码转移到联通的梦想是实现不了的 。
注:我国的手机号码所有权都为国家,运营商通过缴纳号段使用费“整租”了号段的使用权,并通过与用户的合约,将单个号码的临时使用权“分包”给用户。
在《中国消费者》报的文章中,李冰给出了几个理由:
①在协议中用格式条款制约用户,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②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不得在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③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由于在《补充协议》中,李冰签订了必须在网使用20年的协议,且月最低消费698元,②③显然是不成立的, 中国移动有正当理由拒绝该号码携号转网 ,且 中国移动并没有“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 。至于①,仅说“涉嫌‘霸王条款’”的不够的, 用户需证明“霸王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 ,且即使认定了存在“霸王条款”,导致合约失效,也 只能是解约 ,而不是用户从此拥有了号码的使用权,且可以随意转网到其他运营商。
历史上,确实靓号合约上有不少不规范的地方,不过《中国消费者报》拿一个今年新签订的合约说事,也太小看运营商的法律合规团队了。该规则几经优化,运营商已经做了很多调整,你很难找到把柄。
《中国消费者报》文章引用了两个律师的观点: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秀燕 表示,在上述纠纷中,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向用户李冰索赔违约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 协议中关于在网时长和违约的条款原则上是合法的,应被视为生效合同 。但这两份协议均属于制式合同,里面的条款也是格式条款。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和对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予以提示或说明 , 履行告知义务 ,否则,用户有权主张重大违约金条款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认为,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但实质上却不符合契约自由精神。这是因为,合同是商家单方面起草的,属于格式文本。按照契约精神的要求,合同内容本该由用户和商家共同拟定, 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代消费者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于实践中运营商怎样才算尽到了提醒义务,刘俊海说, 提醒包括口头提醒和书面提醒两种方式,采用口头提醒方式的,最好通过签字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就是否提醒过产生分歧,主张提醒过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尽过提醒义务,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网友“ 金平视线 ”表示,“以前还真没注意靓号协议的具体内容,直到5月份办了一个靓号,因为最低消费超过运营商承诺才关注到的。靓号协议,用户和运营商打官司,用户没什么胜算。我5月份办了个靓号,电子协议上,重点区域,运营商都用手划了重点,后面有用户签名”。 看来在尽到告知义务方面,难抓到运营商的把柄 。这其实可以理解,在携号转网开始后,靓号合约、携号转网都备受争议,电信运营商逐步在细节和流程上都做了调整,现在用户已经很难抓到电信运营商的把柄了。
关于靓号的补充:
1、工信部不承认靓号,但不否定号码的差异性,而这个差异性的根源不是运营商,而是用户。用户愿意高价购买某手机号,而倒贴钱(减少套餐使用费),有的号码都不要。
2、运营商保障靓号差异的原来有两点,一是预存话费,二是月最低消费,现在前者大都取消,主要通过月最低消费的长合约(20年,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约束,且有条款明确的合同,很难证明运营商违规。
3、对靓号签署《补充协议》,并没有影响用户的选择权,因为还有其他号码提供。
4、给某些号码设置月最低消费,是否属于号码差异性政策,目前无定论,但在使用上,不同号码 之间无差异。月最低消费的来源是用户要选择号码 ,要不我们也像抽奖一样,抽到什么号码,用户都必须接受,可以吗?要知道,进入运营商号码池内的号码,运营商都以万为单位向国家缴纳使用费。
5、中国消费者报的一些记者需要相关知识培训,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运营商应该免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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